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上述条款是关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规定。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法律地位上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一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各国一般遵循下列三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折中原则。
2.1 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国税法对于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来源地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其收入来源于本国国土,该国就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
2.2 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国税法对于本国居民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指对本国居民,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该国都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而非居民。该国只能仅就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即居民对国家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则对国家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这里的“居民”分为自然人居民和非自然人居民(以下统一称为企业居民)。
关于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
(1)注册成立地标准。
注册成立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换句话说,凡是在本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采用该标准的主要有美国、瑞典、芬兰和墨西哥等。企业居民的注册成立地只能有一个。因此,这一标准的优点是纳税人法律地位明确,易于识别。但缺陷在于难以反映法人的真实活动。因为,在一个国家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公司,可能基本上脱离该国而再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另外纳税人也可能通过事先选择注册登记地的办法,达到规避国家税收管辖的目的。如在避税港设立的许多“招牌”企业或公司就是明显的例证。
(2)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居民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所谓企业居民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居民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一般是指企业居民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这一标准的优点是克服了企业通过登记注册避税的现象,但却存在着一些企业通过任意设立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采用这一标准的主要有英国、新西兰、印度和新加坡等。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居民的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机构。法国、新西兰、日本均采用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3 折中原则
折中原则是指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行使本国的税收管辖权,目前,多数国家采用该原则。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首次引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规范于经济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来源性质的不合理框架。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管辖权方面采用的是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相结合的折中原则,即居民企业认定的标准采用的是“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这种区分标准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居民企业的认定问题,而且比较灵活,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非居民企业,关键则是看是否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甲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已公司受控于甲公司且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如上述经营情况发生在2008年或以后,并且已公司在没有合理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不对该项利润进行分配。因此,280万元利润中属于甲公司的部分,应计入甲公司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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