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责任的合理承担。
其七,经济学范畴的法经济学,更多地体现在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领域,比如税法、公共事业管制、反托拉斯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强调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制度、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其目标更多地落在通过法律来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以我国证券法为例, 2005年新一轮的证券法修改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①,众多法学家、经济学家共同探讨《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上的修订。他们从经济学、法学、法律经济学角度进行充分论证的目标在于:如何使法律在现实中得到有效实施的同时应对入世后混业经营背景下的外资企业”,由法学者和经济学者分工协作、联合投入,最终联合“生产”出法律经济学这一相对独立的边缘学科。这种联合性迫切的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共同语境的构建,即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交流平台。这也是法律经济学这一法学与经济学的学术共同体的基本需求。这要求我们进行法律经济学研究时应注意经济学与法学的语境差异,力图使自身的研究同时符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研究规范,进而有利于两个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发展。这也是本书所努力的方向之一。
其四,强调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方法论,更容易为经济学学界、法学界所接受,更有利于其在经济学领域、法学领域的发展,有助于法律经①波斯纳将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旧”法律经济学, 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学研究》三篇开山之作的发表标志着“新”法律经济学的出现。
其五,强调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交叉学科,有利于通过学科建设这一途径来加速法律经济在我国的基础理论研究、增强法学与经济学的跨学科创新,提升中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水平,实现法学与经济学学术资源(包括财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化配置,从而为理论创新、研究水平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六,强调法学范畴和经济学范畴双重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一方面,有利于在进行法律经济学研究时,要把握法学范畴与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的差异,并通过经济学、法学视角法律经济学的结合,来实现经济学理论与法学理论、经济学方法与法学方法的真正融会贯通,从而杜绝经济学与法学“两张皮”、 “幼稚”和“庸俗”的法律经济学现象。另一方面,在进行法律经济学研究时,要从经济学角度准确把握经济理论和方法,清楚认识到经济学理论及方法的前提条件、局限性,同时,强调法律问题在经济学语境与法学语境中的差异及统一,关注相关经济体制的完善,而不仅限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关注“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一致性,注意从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思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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