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企业咨询和风险管理等,这些业务使评级机构事先就参与了企业的风险管理,评级难以中立。三是信用评级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主动评级,即对未提出评级要求的企业进行公开信息评级,也可称其为是一种“暴力”策略,诱使发行者对未要求的评级进行付费。对于上述的潜在的和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监管部门并没有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尽管sec已经关注到利益冲突的问题,但是并没有采取强制的有效的外部监管措施来防范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仅仅是采取了依靠信用评级机构的内控制度来制约的策略。但在利益冲突中,这种内部控制是十分脆弱的。2008年7月sec发表报告指出,评级机构已制定内部政策和程序,但在对次贷产品进行评级时,三大评级机构都存在着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表现为主要评级分析员参与收费讨论,构成利益冲突。
(三)私权公权化,缺乏责任机制制约
在资本市场中信用评级结果是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之一。1975年,sec发布了关于确定经纪人/交易商最低清偿标准的净资本规则(rule 15c3-1),首次将“全国公认的统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纳入了联邦证券监管法律体系。nrsros的评级结果在联邦和各州立法中也被作为基准广泛使用。2002年sec向美国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显示,当时至少有8部联邦法律、47部联邦监管规则、100多部地方性法律和监管规则准入领域都将评级结论作为一项重要资质。这些法规使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带有了某些公权力的色彩,评级机构的权利被扩大。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评级机构享有极大的权利的同时并没有被赋予相应的责任。lOcalHOst例如,《1933年证券法》第11节规定,律师、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都规定了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是征信的监管部门。这样,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政府的征信管理办公室三个部门进行监管,这种多头监管的方式不利于监管的统一和规范的一致。
基于安然事件和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之中,200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正式赋予了sec对信用评级业制定规章、进行监管和强制执行权力。鉴于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4月23日经欧洲理事会以法规形式批准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建议》,根据该法规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必须获得注册批准,由欧洲证券监督委员会(cesr)协调注册流程,在欧盟境内统一注册。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都是设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监管机构,以便于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监管。至于是由哪一个部门对信用评级进行监管,一般有两种机制:一是直接融资发达的国家一般由证券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另一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一般由银行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基于这样的原则,我国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可以以人民银行作为统一的信用评级业监管机构,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但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所以,应当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协调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各监管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提出评级结果的使用标准。
(二)制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评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在征信机构设立的条件方面只有实缴注册资本是明确写出的,其他条件大都赋予国务院征信业监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中只是泛泛地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和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但在我国就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信用评级业的市场理论中存在两种理论:信誉资本论②和监管特许权论③。美国信用评级市场早期是以信誉资本理论为基础,奉行信用评级业的市场自律。在1975年之后依据监管特许权理论美国开始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市场认证制度,并保持了信用评级市场的垄断局面。但这种体制在经历了次贷危机之后就受到了质疑,所以,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信用评级方面主要是促进市场竞争和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刚刚起步,当前的监管职责一方面是要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另一方面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基于信用评级机构对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信用评级产品的质量应是监管的重要方面,所以,确定适当的市场准入标准,以保障合格的主体进入市场是必要的。但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是新兴市场,所以,标准不易过高。同时,也要建立评级机构的退出机制,使不符合市场需要的评级机构退出市场,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保障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加强风险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中就防范利益冲突设立了相关的制度,如要求评级机构建立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评级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列举了证券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禁止评级的六种情形,主要是评级机构持有受评级机构股份或证券的情形。规定了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回避的五种情形,并要求建立防火墙制度。《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防范利益冲突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是增加了评级人员不得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不得参与评级价格谈判等。从我国现行的规定来看,对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还处于传统规定方面,就此次次贷危机发生在结构性金融领域,并由收费模式导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加以规定。
近年来美国针对信用评级业监管进行了改革,并于2007年2月公布了《对注册为nrsros的信用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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