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不适应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严重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一方面,超小型土地资源环境格局显然不利于农业市场谈判地位的强化,农民不可能去影响市场价格,相反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收者。因为农业人口过多,且经营分散,使农民通过适当的形式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团体的成本过高,致使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形不成对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抗衡力量和制约机制。而作为需方的国家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机构却组织严密,这种非对称性导致农民利益受侵害,表现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是农户势单力薄,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处在弱者地位。作为买者,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卖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高的工业品购买价格。作为卖者,又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买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低的农产品出售价格。农民因此受到具有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的盘剥,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伴随着中国加入wto与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获取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的同时,将面临着更大市场波动的风险。
(三)农村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与否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配置,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很强的关联和影响。经过近30年的改革,应该说,农村市场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健全。一方面,市场基础建设差,不能及时为交易方提供准确的供销信息,许多农产品价格形成没有经过充分竞争。市场中介组织发育缓慢,基本上以户为单位进行经营,没有形成规模,导致成本高、效率低。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环节过多,造成流通成本高,农民在经济生活中利益损失严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交易基础的产权制度仍不健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并未真正拥有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市场机制运行的效果也不理想。同时在供求机制方面,以市场调查和预测为指导的结构调整和农作物品种改良等工作进展相当缓慢。在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方面,农资价格与质量的市场调控不力,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困难,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些对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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