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工(causal worker)以及家内工作者(home worker)等。
这种短期不稳定雇佣关系的发生可能是通过雇佣双方的直接联系,也可能是通过一些专门为双方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中介机构。但此类中介机构不同于与劳动力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力派遣机构或专业雇主组织,一般只是为雇佣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佣金,为双方提供的均为商业服务,一旦雇佣关系发生,中介机构与劳雇双方的关系也中止。
(三)间接雇佣
通过商业契约“购买”外部劳动力即为间接雇佣(indirect employment)。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不是一种雇佣,而是一种劳务的商业买卖关系。这些间接受雇的人员多为其它组织、中介机构中的员工或自雇佣者,获取的可能形式主要包括外包工、分包工、人力派遣(labor dispatching)和自雇佣者(self-employed )四类形式,他们组成了柔性公司模型中的最外围层。
1.外包工
外包工的产生是由业务外包引起的。所谓业务外包(outsourcing,contracting out),也称资源外取,或外部寻源,是指企业整合利用其外部相对优秀的其它企业资源,将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辅助性的功能或业务,如养护、餐饮、保卫和生产等活动外包给外部的专业服务机构,利用外包商的专长和优势来提高企业整体的效率和竞争力,而自身仅专注于那些核心的、主要的功能或业务。
在外包关系中,外包商一般自行雇佣员工,并与之成立劳动契约关系,自行指挥监督管理受雇人。但一般是在与之订约的外包企业提供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外包商执行工作的过程与外包企业自身事务运作过程彼此相互独立、互不干涉,自行承担所有工作责任,直至完成特定业务为止。
2.分包工
分包工与企业分包操作有关。所谓分包(sub-contracting),是指将产品价值链生产中的某一环节外包给其它企业,其中的原因可能是自身不具备将其内部化的技术或生产等方面的能力,也可能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结果考虑,在理论上是与大公司的垂直一体化相反的操作(harrison & kelley, 1993)。在分包关系中,分包商可能再进行外包,也可能自行雇佣员工,与之成立劳动契约关系,自行指挥监督管理受雇人,一般在自己的工作场所自行承担所有工作职责(purcell & purcell,1998)。
3.人力派遣
“派遣人力”或“租赁员工”的观念来自于日本,在美国则是指由派遣帮援机构(temporary-help service firms 或temporary staffing agencies)提供的临时性人员(temporary workers 或temporaries)。
“人力派遣”(labor dispatching)又称“员工租赁”(employee leasing),指派遣公司/派遣机构与其所属员工(被派遣劳工)订立派遣合约,将其派至其它企业(要派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并接受要派企业的指挥和监督。其中的派遣机构与员工发生雇佣并进行相关员工关系管理,但它自身不利用这些员工进行生产,而是提供人力服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派遣公司/机构是一种人力资源服务中介,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介绍性中介。
4.自雇佣者
自雇佣者又称为独立契约者(independent contractor)或“自由职业者” (freelance),一般是高层次劳动力,在近些年发展较快,多见于it和其它专业技术性行业中,如律师、顾问、工程和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性和知识型人员,属于企业的“外脑”。他们一般拥有“公共知识”(leonard-barton;1995)或“通用性人力资本”(lepak,1998),虽然很重要,但非企业的核心,而且使用成本很高,双方一般是在一定期限内或以项目为基础发生关系,对于企业来说,该类服务很容易从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购买”。
综上所述,以上三类用工模式在雇佣关系多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与传统标准化雇佣相比较,可归纳成表1所示。
三、柔性公司模型在国内的应用
在我国,柔性公司模型中介绍的多元化劳动力雇佣实践已经全面出现,而且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和人力派遣业的快速发展更是加速了这种发展趋势,虽然很多企业并非全部实施这些多元化雇佣形式。因我国使用的“弹性就业∕雇佣”概念与此不同,无法提供相关的宏观调查资料,据初步调查,柔性雇佣,特别是直接雇佣和/或间接雇佣模式下的柔性雇佣几乎发生在所有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所有制性质为何;从行业来看,服务业的柔性雇佣现象更为突出;其它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和采矿业也很普遍,当然,其中各自依赖的主要雇佣形式也存在差异。
柔性雇佣是以雇主为导向的企业的一种战略或自主选择,初步调查结果表明,目前企业实施多元化雇佣形式的主要目的有二:最主要的是降低雇佣与管理成本,如少支付或不支付如健康保险、养老金和失业保险等福利;其次才是增加用工柔性,即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获得或放弃劳动力;而这些基本是以那些被柔性化雇佣员工的权益受损为代价的,他们失去了就业的安全性和/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表现为:一是不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最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称,相关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这也是柔性公司模型在我国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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