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等。 2、各级政府间的事权界定过于粗略,而且侧重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事权。由于政府间事权范围只是作了原则性划分,不够具体和细化,由此导致各级政府财政之间的支出范围不能清楚界定,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尴尬局面。 3、地方政府间支出效益外溢的问题没有合理解决。政府间事权划分应本着区域性原则、受益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来进行,但某地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其受益范围超出本地政府的管辖区域,为协调各辖区间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应设立转移支付机制,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机制还不健全。 (二)财权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收入划分的分配目标与调节目标存在矛盾。现行分税制要实现的分配目标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确立中央财政在财政分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淡化原有包干体制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产值,盲目企业平等的重要税种由中央立法外,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税源情况拥有开设地方性税种的权力,以扩大地方税收规模。同时,做好“费改税”工作,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税收体系,增强地方政府预算平衡的能力。 3、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完善的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是分税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不完善,难以保障各级政府都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因此应进一步开辟地方税税源。适时的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出台一些新的税种。如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经费管理分散、城镇失业人员增多、贫富差距增大的趋势,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可满足地方政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需求。lOcAlHoST (三)完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不仅是形式上按税种划分收入,而是要实现各级财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第一,应以“分级管理,逐级转移”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乡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体系;第二,应清理原体制下的结算事项,取消定额补助(或上解)和按1993年基数返还的做法,调整不合理因素,建立新型的税收返还体系;第三,应摒弃采用基数法测算标准收入的做法,严格按标准税基和标准税率测算各地标准收入,不断调整和充实确定标准支出的客观因素,将地理条件、物价水平、人均财政收入等因素对标准支出的影响纳入标准支出测算体系。通常人均财政收入高的地区,其居民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相应较高,政府的支出需求也较大。考虑这一因素对财政支出的影响,有助于实现地区之间公共服务水平的相对均衡;第四,扩大转移支付规模,健全转移支付体系,使转移支付规模与财政集中度提高相适应;第五,应将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专项拨款逐步纳入转移支付制度调整的范围,提高专项拨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第六,应注重强化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工作,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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