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 possession),即epc承包商在现场实施工程的同时,是否有其他承包商或业主人员在现场从事epc合同外的工作。对于业主的大型复杂项目系统,业主可能分几个合同包来进行发包,此时在合同中通常明确规定某个epc承包商对项目现场没有专用权。在此情况下,epc承包商应要求业主澄清另外承包商的项目工作计划,以便做出相应安排。
如果合同中对业主所提供的现场占用是否专用没有明确规定,则应认为,即使允许其他人员使用现场,他们的使用也不能对epc承包商的工作构成影响,否则,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这违反了国际工程界所称谓的“充分占用权”(adequate possession) 原则。
有些合同,业主为了避免这方面的责任,在合同中规定epc承包商应与现场可能同时工作的其他承包商保持合作与协作,业主不承担相互干扰带来的后果。这一规定有时被称为“无赔偿条款”(nodamage clause)。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如果按照合同,epc承包商需要向其他承包商提供合作,则epc承包商应该给予合理的合作,但如果此项合作内容没有体现在epc承包商的工作范围或合同义务内,则承包商可以按照可推定变更的理论,掌握好证据,就此类合作给epc承包商带来的费用和工期影响向业主提出索赔。
(三)未及时给与承包商现场进入权和占用权的后果
由于提供现场进入权和占用权是业主的核心义务,如果业主违反该义务,承包商可就下列三个方面提出索赔:
*延长工期
*追加费用
*补偿利润
但应当注意,在国际工程中,业主通常不提供“三通一平”等条件。业主提供的通常是承包商“进入项目现场的权利”(right of ac-cess to the site),但并不保证进入现场的道路是否适宜承包商进出项目现场,甚至也不保证是否有可用的通往现场的道路。
四、业主向承包商提供工程资料和数据的义务
承包商实施项目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其中很多都应由业主提供。就工程资料和数据提供,epc合同通常规定业主义务和责任如下:
一是业主在招标期间,主要是通过招标文件,就项目现场的地质、水文、环境等情况,向承包商提供所掌握的一切项目资料,不得隐瞒。
二是即使在承包商中标后和项目实施期间,只要业主后来又获得了后续项目现场的相关资料,也应提供给承包商。
三是就工程本身的规定,一般在“业主的要求”中,业主必须明确提出“项目的预期目的”、“工程实施规范与标准”、“竣工验收的测试与性能标准”以及管理程序要求等。
关于业主提供的项目现场资料和数据,业主不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承担责任。这些资料由承包商自己负责解释,并根据自己的解释来确定技术方案。
关于业主提供的工程本身的数据,业主应对其正确性负责。一般来说,业主负责的范围除了上述第三条中的内容,还包括业主提供的但承包商无法核实的数据,如某些坐标点等。如果此类数据出现错误,业主应当承担后果责任。
以上是国际工程中的一些常用原则。当然,针对业主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数据,合同双方都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约定各自责任,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以约定的条款为准。
五、业主向承包商提供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在承包商实施项目过程中,需要进行很多对外协调,为了使承包商高效率地工作,在国际工程合同中,通常要求业主在许多方面给与承包商协助,主要包括:
第一,协助承包商获得其需要的各类许可证与相关部门的批复,如承包商人员出国签证(visa)、当地工作许可证(workpermit)、特殊工种工作许可证(如一些爆破危险工作,通常需要当地警察局与劳工部门联合批准)、物资进口与再出口许可证(import and re-export permxt)、对某些特殊设施的设计方案的行政审批。
但应当注意,有些批准必须是业主自己负责办理的,而不是协助承包商办理,如项目的总体规划许可等。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约定有关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类行政批准的申请手续由何方办理。如果法律规定由哪一方负责办理,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遵守当地的各类法律。鉴于业主比承包商更熟悉当地环境,因此,合同通常要求业主协助承包商获得与实施工程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劳动法、文物保护法、税法、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文件。
第三,在安全、环保等方面,业主应约束己方人员与承包商保持合作,配合承包商的工作,遵守承包商制定的项目安全和环保等各项规定。若业主在项目现场同时雇用其他承包商实施其他工作,则业主也应要求其与承包商保持合作。
第四,按期验收、颁发证书。对按合同已完成的工程和分项工程,在承包商报送申请后规定的时间内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竣工检验,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履约证书等,不得无故拖延,给承包商造成损失。
六、业主的其他义务
除了上述核心义务外,业主在epc合同中常常还有下列义务:
一是业主对承包商的保障义务。如由于业主负责的原因引致承包商遭到其他方的索赔时,业主有义务赔偿承包商的相关损失,包括处理该索赔的律师费和其他开支。
二是业主及时答复义务。在epc项目执行过程中,许多工作需要得到业主的指令、批准或答复才能执行,如果业主对此拖延,则会影响项目执行。因此,业主一般有义务对承包商的申请或要求有及时下达指令、给与答复的义务。任何此类答复都不得无故被延误或拒绝。
三是业主告知义务。针对项目执行中的某种情况,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或业主应主动告知承包商。如在承包商要求时,应通知承包商资金到位。当业主负责保险时,应将办理保险的情况及保险单提供给承包商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