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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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波斯纳为法经济学及社会作出了贡献,但其强烈的效率价值观具有绝对化倾向,认为效率只是法律的价值,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批判和质疑。波斯纳认为,普通法反映的是效率逻辑。但是,批判者认为,无法构建一个理论来说明普通法所包含的效率逻辑的起源。所以,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是有局限性的,就是将法律的价值仅仅归结为效益,将法律的作用仅仅归结为“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20世纪中后期,法律经济学与非法律经济学之间的论战是激烈的,也恰好促进了法理学的繁荣与发展。 (二)法经济学与我国法制 法经济学是在1980年代被引入我国,现在也从单纯的介绍评价逐渐发展到将之运用于有关法律实践。国内对法经济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法经济学的概括性介绍,或者是翻译一些该领域的经典著述;其次是对法经济学进行学术评价;最后是运用法经济学理论进行具体化实践。但是研究的进展缓慢,数量少,质量不能令人满意。 当前,正是法经济学发展的好时机,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以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比重将不断上升,如国有资产民营化、建立保护产权的有关规则和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有效解决合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稳定、建立起有效合理的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保证在产权方面实行法制。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法律变革是一次根本性的、全面的变革。这样的变革过程无疑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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