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虽然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害著作财产权的刑事责任,但没有包括非法出租行为。虽然有的学者把《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中的“法律责任”解释为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但其涉及到出租的只是复制品的合法来源问题,而非出租行为本身。因此,鉴于目前市场上非法出租的日益猖獗,笔者认为有必要加重对侵害作品出租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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