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对策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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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慧娥 吴浩蓥 王志丹 马源 企业等主要资金需求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总量呈现出螺旋式攀升的势头,但与之相对应的,由于多年来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多干预,致使农村金融环境始终处于不良状态,金融主体发育处于畸形状态,结构主体单一,无法满足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资金需求。在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已随着商业化改革大量撤并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和网点,对农村的信用贷款越来越少,从表1可以看出.辽宁省的金融机构对农业及乡镇企业贷款增幅较小,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作为辽宁省唯一的农 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正在逐步地完善。但目前其业务面过于狭窄,在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仍为空白,没有真正起到促进农业发展及农村经济的作用;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中主要的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产权归属不清晰等问题,其帮农、扶农作用也受到严重制约。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企业信用观念淡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开始建立以其自身的资产承担风险的体制,并以其自身的信用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大部分乡镇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尚未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自我约束意识,信用意识淡薄,借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之机逃债、废债,借财税体制改革之机悬空债权.钻法律的空子失信违约等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政府信用缺失.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能力一些地方政府发展项目的主观意愿良好.但由于短期行为、盲目追求政绩、功利主义等思想作祟,致使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最终成为“政府信用”的“牺牲品”。LOcALhOST另外,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农村的信用征信体系和征信数据信息库。由于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分散闭塞,没有形成统一的、全面覆盖农村个人信用数据的登记和征信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很难了解、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从而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防范的难度。 (三)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金融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首先,由于中国现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与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尚处于逐步发展和探索阶段,而中国现行的《破产法》中未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加之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不规范,以及“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均对尊重和维护金融债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司法独立性和公正公平性还不尽如人意.金融司法案件频频发生,在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尚存在不公平和程序繁琐、执行费用高、执法到位率低等突出问题。金融案件执法中地方倾向性明显,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地方利益交错组织,存在行政干预法律、以权代法的现象。司法机关不能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或是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判决后难执行,执行周期过长,也致使金融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维护。此外,司法监督体系还不完善,执法部门尚未能主动介入调查农村贷款欺诈行为、恶意逃债和赖债行为.不能充分有效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和制裁金融诈骗和逃债行为。金融案件的执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这都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直接危及到了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负面影响甚为巨大。 四、优化辽宁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二)深入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加快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生态的最直接体现。应主要从诚信宣传、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征信系统建设、规范征信机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入手.全面建设农村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和诚信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常识,增强农民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进一步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加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征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开展信用创建、信用监管和评选活动,农村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信用户、信用企业、信用村镇的金融需求。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惩戒、法律约束、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三)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与条件.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不断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在立法方面要逐步健全完善银企信用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破产法》、《担保法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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