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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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可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以上看来我国对于体育竞争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是多角度的,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方式和类型也较为全面。从法律体系上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体育法》为基本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重要法规及有关法规、规章为重要补充的体育立法的基本框架。但是,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尚且没有专门的立法,仅以相关法律加以规治毕竟不具有针对性,其效果当然也相对较差。因此必须要加快推动专门的竞技体育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从立法上给予体育竞争行为以规定,使体育竞争行为有法可循,也使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有其法律依据。 同时,从体育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而言,现在体育中许多问题都是由体育社会团体作为执法主体来解决的。体育社会团体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行政权,也无司法审查权。由他们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管理和解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可能有法律强制力,因而管理的效果和力度自然不理想。许多不公平竞争行为如兴奋剂问题的屡禁不止,与执法主体不清的情况不无关系。因此确实有必要确定合法有力的执法主体以应对体育竞争中的违法行为。 最后,法律观念的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也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环节。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应始终贯穿在体育竞争之中。LOCaLHOst它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体育运动的发展及运动员的身心安全和健康。当然这不仅需要得到政府部门、地方权力机构、经纪人、赞助商的支持,更需要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维护。其中运动员自律是根本,组织公平是关键,净化环境是核心,依法管理是保证,监督检查是补充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体育运动的发展,包括有利于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运动员的身心安全和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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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论文: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行为分析及异化研究 下一个论文: 关于新产品市场扩散过程中的市场检查及其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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