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经两国政府换文确认,中德新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于2005年11月11日生效。新的中德投资保护协定也为今后德在华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基础。[11]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国际投资协定条款的解释
(1)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释之通则”:①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② 就条约内容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附件在内的约文外,应包括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它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的任何文书。③ 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接受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以及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④ 倘经签订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三十二条接着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意义,或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这是国际社会对条约解释规则的共识,它们同样适用于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12]
(2)国际投资协定条款的解释
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趋于多边化和区域化的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条款不断生长出新的特点,这是各国出于适应新的竞争新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最惠国待遇已经演变为国际经济关系的核心标准。国与国之间在开展贸易、投资、以及任何经济领域的合作活动时必然要求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条渠道实现竞争机会的平等。尽管与国际贸易范围内的最惠国待遇标准相比,在国际投资领域推行最惠国待遇尚属较晚近的现象。但是,迄今最惠国待遇连同国民待遇已被广为接受,成为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标准中最为重要的待遇标准之一。
4、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和例外
投资条约中诸多最惠国待遇条款包含了具体的限制和例外,把某些领域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这些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事项、补贴或政府采购以及国家例外。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的起草方式尽管有所不同,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只要列出了限制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领域,就可以据此判断其他某个领域是否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虽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都存在,并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这三类规则间,仍有一些差异。根据wto协定附件一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wto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利益,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
(1)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如下:①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② 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③ 有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④ 征收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⑤ 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可以看到,最惠国待遇不仅限于边境措施,比如关税与进出口手续,而且还包括某些国内措施。[13] (p152)
(2)最惠国待遇适用的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进口和出口,也就是适用于一成员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和该成员向其他国家出口的产品。但是,在实际中,它的适用主要涉及进口产品:① 所实施的待遇、措施、优惠必须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必须能够产生某种利益。② 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对该措施主张最惠国待遇,即同样适用该措施、享有该措施所产生的利益。[14]
(3)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如下:① 区域安排。区域安排使得成员方间贸易所使用的更低或免税的税率并不需要扩展至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成员方。因此,区域优惠安排就构成了对最惠国待遇规则的一项重要例外。为了保证非区域安排成员方的贸易利益,关贸总协定对建立区域优惠安排限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规定:区域安排的成员方必须消除影响他们之间几乎所有贸易的关税和其他壁垒;这种区域优惠安排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新的贸易壁垒。上述安排可以采用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此外,区域优惠安排还允许边境贸易的优惠安排,可以不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提供。②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③ 一般例外,即一成员方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此外,还有历史性安排、国家安全例外、诸边贸易协定中的义务等都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5]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提出了强烈的要求,各国无论是从本国利益出发,还是从全球的视觉出发,都必将会转变思维,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不断提高基础设施的水平,以迎合经济全球化,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新发展做出贡献。凡事具有两重性,经济全球化也不例外,它在带给各国利益的同时也对其造成巨大的冲击。金融危机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和国内市场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产生经济波动和诱发一国金融危机的风险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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