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进程中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
|
|
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虽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为农民提供全面的、高标准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国家应从公平的角度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建立起“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世界已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和地区看,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涵盖农村地区,其保障对象包括全部农村人口,其中有相当数量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另一方面,相对于城镇居民,我国农村居民的收人水平普遍较低,所以政府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尤其是中央政府不仅应该制定各项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加以规范和引导,更应该承担必要的财政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运行的情况来看,各国中央财政通常会投人很大比例的社会保障资金。据资料显示,1991年瑞典、英国、加拿大、美国的社会保障总支出中,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占~1j56.4%、31.8%、36.4%、28.7%1994年欧盟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有36%来自国家财政,而我国2000年即使在中央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情况下,这一比重还只有4.5%,而且其中大部分还投到了城镇,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很少。政府可采用各级政府财政按比例分担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扶持。 3.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其一,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如中央发行国债明确一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优惠量,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储蓄补贴利率,政府特许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LoCalhoST其二,加大基金的监管力度。可设立由缴费人、受益人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共同组成的非官方监督机构相结合的政府、社会、事业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全面监督的养老保险监督的机构。此外,要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以保证基金安全。其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也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国家有关机构管理。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监管机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 下一个论文: 关于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
|
|
看了《论和谐社会进程中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完善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今日更新]浅谈和谐社会视野下伦理道德建设的意义 [今日更新]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今日更新]弘扬优秀宗教文化 促进和谐酒泉建设 [今日更新]上海城市生活垃圾综合管理理论和实践探索 [免费范文]德高,身正,有爱,有心—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企业管理]网络营销对会计理论和实务影响的教学探析 [今日更新]论塑料包装袋与环境保护之和谐发展 [企业管理]和谐民族交往的思想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企业管理]平衡劳动关系的冲突与合作—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