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与经理的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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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而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分立则适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同时为了有助于战略的顺利执行,因此董事会在发挥这一功能作用时可以适当吸收经理人员,但真正决策还是应该由大多数董事作出;二是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功能,这一功能作用的发挥应完全排斥经理人员的参与。董事会所作出的涉及到对经理层的考核评价、奖惩任免、薪酬政策等方面的决策均应主要由独立董事作出决定。因此,在关于董事与经理相互兼任的问题上,我们主张总经理可以是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的成员,其他则应完全分离。 四、我国股份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关系的现状及改进 在董事会的构成上,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股份公司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的比例不当。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经理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这使董事会很难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价经理业绩、并决定其报酬”的工作。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相当多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是从“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历史造就了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的模式。相当一部分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袭了行政机关的长官意志下的独断专行的作风,凡事一个人说了算,将蕴含着民主管理基因的公司掺入了浓重的“人治”色彩。 (1)我国《公司法》上经理与董事会并列为公司机关,虽然受到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影响,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了公司这一商事组织的发展潮流。我国没有采用外国的经理权利由董事会授权的模式,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防止新的公司体制演变成传统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2)经理的代表权问题。LoCALHOSt我们认为,应授予经理的代表权,取消《公司法》第十三条中董事长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这是符合公司机关权(力)利划分原则和商事经营的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是,公司的代表权不应授予总经理一人,经理层成员在对外执行职务时,在职权范围内与总经理具有同样的代表权,公司内部的限制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关于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兼任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于这种对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带有倾向性的任意性规定,实践中董事兼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与传统的国有企业中缺乏权利制衡观念的影响有关。对他们之间的兼任可以这样规定:总经理可以是董事会的成员,但董事长不应兼任总经理。董事不能在公司担任除了总经理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以确保董事会不被经理层所控制,能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取向主持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同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的有效监督。 注释: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74. 田玉红.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新探.载于法学时评网. 石慧荣.法人代表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6,(4). 韩长印,吴泽勇.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j].法学研究,1999,(4). 石慧荣.法人代表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6,(4). 王鸿.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确认与职权区域的界定[j].当代法学,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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