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经济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国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提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有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底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留下了法律空间。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案由第178项规定为: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也让我们看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影子。另外,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以及于同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也让我们看到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前景。
2006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有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新法的第150条、第152条就是该项制度实体和程序设计的具体呈现。在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又对原告股东的资格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现实的障碍。一方面原有公司立法存在制度缺陷,没有给股东派生诉讼代表制度提供理论土壤;另一方面,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实践也十分不足。
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新公司法由于存在大量的制度缺失,许多问题未能在新法中得到明确,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更多的是依靠自由裁量权的发挥,而这样导致的是诉讼结果缺乏威信力,从某种程度上说,新公司法并未能取得人们所预期的效果。与英美法系国家百余年的派生诉讼实践历程相比较,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还略显粗糙。LOcALHoST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本土之司法资源,对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既鼓励股东为公司之利益而起诉又阻却股东之不当诉讼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成为当前公司立法的必然选择。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派生诉讼的提起仍属于股东权救济的例外情形,是否就公司所受之损害提起诉讼,公司应享有最初的决定权,但又不允许有过错的董事等内部人遏制因其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合法诉讼。理想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当能够为少数股东和管理公司的人士之间的纠纷,提供一个快速、公平且节约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同时还不危及公司成员和经营人员之问的权力平衡。因此,在设计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指导思想是:既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又要防止滥诉现象。在平衡保护股东利益及防止滥诉现象两者关系时,可适当偏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一面,降低诉讼门槛,打消股东厌讼情绪,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关于原告股东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要求股东必须符合“当时股份拥有”原则,把派生诉讼之原告应限定在公司股东范围之内,公司之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代位公司起诉。防止导致诉讼权利被滥用,同时有利于在诉讼中对他人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应局限于公司股东。同时新忪司法》规定,明确了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具有提起代表诉讼之资格,并将该时间限定为连续持有180日。明确了股东在整个诉讼进行过程中维持股东身份。但《公司法》对股东提起诉讼后所持股份减少至1%以下是否仍然拥有诉讼资格,以及公司成立不满六个月,持股小股东是否拥有诉权的问题,未给出明确规定,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应该加以明确。
(二)关于被告范围的确定
新《公司法》在152条明确规定将被告的范围限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但公司法未对政府行为侵犯公司利益,股东能否以政府部门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做出明确规定,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也未能涉及。
政府部门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经常成为民商事活动的主体,其在参加民商事活动,与公司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也会有意无意地发生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此时的公司机关可能会因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敢或不能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之责。公司法在界定代表诉讼被告范围时,提出了“侵犯公司利益第三人”概念,未明确具有ty-n~性质和职能的政府机关是否属于第三人之列。鉴于民事诉讼法将参加民商事活动的政府机关主体纳入了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为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定的衔接,应将政府机关纳入该“第三人”范围,当政府机关在民商事活动中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公司机关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时,允许小股东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关派生诉讼的其他一些程序问题也需要进行规定和完善
第一,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派生诉讼中,普通股东所掌握的信息显然没有办法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相比,即使有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等权利也不足以和董事等人员相抗衡。因而在派生诉讼中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举证证明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原告起诉所依赖的事实不存在。
第二,派生诉讼的中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止的几种情况,但这些规定均不能适用于派生诉讼。我国可以规定公司对股东的书面申请超过一定期限未答复但仍在调查中,或公司对于股东起诉的事项已经开始调查,公司可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要求,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三,派生诉讼的和解、撤诉问题。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所维护的是自己的利益,对于自己的利益当然具有完全、充分的处分权。但派生诉讼原告所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因而原告不能像对自己利益的处分那样处分公司利益。我国法律中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撤诉是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的制度,可以将其扩展适用到对派生诉讼当事人的和解、撤诉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进行审查,并由法院作出判断。
第四,派生诉讼的既判力问题。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决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h。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毕业论文]论我国经济结构性失衡与多层次产业转移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企业管理]研究我国养老旅游产品开发策略

    经济论文
    普通论文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发展
    普通论文北魏太武朝*史二题
    普通论文浅析信用衍生工具在商业银行信用
    普通论文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
    普通论文品牌竞争力评价方法综述
    普通论文论海上保险中的货物固有瑕疵
    普通论文日本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
    普通论文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普通论文集团公司加强对控股公司经营管理
    普通论文在法律的视角下谈中国名牌经营
    普通论文基于经济资本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普通论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地方税收管理难
    论文
    普通论文[工程建筑]试论建筑工程造价的信息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对非英语专业大学生跨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信息化条件下军事院校军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议旅游管理中美育教育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国有企业绩效考核问题和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发展建筑业增加河北地方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议事业单位如何做好固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演讲稿]把人生的支点放在党旗下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小品剧本:快乐小站
    普通范文[零八零五]增强忧患意识 做高素质员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新员工培训会致辞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大四学生自动化专业实习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09年医院年终工作总结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信用社人力资源经理竞聘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人民教师迎建党九十周年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领导在春节团拜会上的致辞
    普通演讲[主持词]六一文艺演出串词
    普通演讲[节日祝福语]2011年兔年元旦祝福语
    普通演讲[就职演说]市长任职就职发言演讲稿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在公司乔迁揭牌仪式上的主
    普通演讲[赠言大全范文]给退休职工赠言
    工作范文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市委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保护母亲河事迹汇报
    普通领导讲话[经济工作]人民医院奠基仪式上的讲话
    普通公文方案[法律文书]租赁经营招标通告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某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材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村争先创优实施方案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永远比竞争对手快一步 构建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2007年第四季度旅游行业投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渔业承包合同书
    普通公文方案[企划方案]医院开展塑卫生新形象活动
    普通公文方案[计划方案]中学秋季教学计划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开展第22个民族团结教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