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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与约束——试论我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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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与约束——试论我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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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无需纳税,在股票期权发生转让时,可作为资本利得纳税(美国普通收入的所得税远高于资本利得税),并且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这种对双方均为有利的税收优惠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我国目前尚无对股票期权税收方面的专门规定,对于个人来源于股票期权的收入,在实践中,主要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执行股票期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并转让后的所得,以及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折扣或补贴,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5%~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累进税率制度下,如果一次实现收入较高时,适用的税率也较高。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政策对经营者的税赋压力过大,而且对股票期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作了规定,却未规定企业所得税,将严重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 借鉴国外规定,应确立股票期权税收立法的鼓励性原则:首先,应当取消对经营者行权购股时所获股票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只在其出售股票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只要该经营者继续持股超过一定时间,就可以降低税率,持股时间越长就越优惠,以鼓励其对公司长线投资,将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其次,应当对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进行税收鼓励,规定公司因低价授予员工股票而产生的损失部分支出可计入成本免税,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积极性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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