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现状与发展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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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服务贸易却长期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外。然而,服务贸易实践的迅猛企业,而不管该企业在对方领土成立时 所根据的章程如何。协定第1406条规定, 任何一方,当他能证明一种服务实际上是 由第三国国民所提供时,它便可取消赋予 此种服务的国民待遇. nafta的原产地规则在投资方面服务 的规定比fta的宽松,将原产地标准扩大 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成员国的任何居民 或公司的投资,而不管该投资的实际控制 人或所有人的国籍。投资方面的原产地规 则着重于根据一成员国法律在该国成立的 公司这一事实而确定投资服务的原产地, 而过境服务贸易方面的原产地规则却注重 于服务提供商在nafta成员国有实际的 主要商业活动,也就是说一缔约方如认为 一服务提供商虽然在另一缔约方成立有公 司,但该公司在成立国没有实际的主要商 业活动,或者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所有 人是非缔约方国民,则该缔约方可否认该 服务的原产地为来自缔约成员国领土并拒 绝给予nafta规定的优惠. (三)澳大利亚-新西兰进一步密切 经济关系与贸易协定(cer)的相关规定 cer的原产地规则是以自然人的国籍或住所地及法人的登记地为基础来认定的. 如果服务提供商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公司 法人,则以实际控制该实体的自然人的国 籍或实际控制该实体的公司的登记地来认 定该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的原产地. 至于什么是“实际控制”,协定并没有明确 的规定,协议的基本精神是在原产地规则 方面采取较自由的政策. (四)欧盟的相关规定 欧洲联盟是一个超过一般政府间合作 的近似联邦国家的组织。LoCAlHoST原来为建立“欧洲 共同体”而签署的“罗马条约”的一个主要 目标,就是实现所谓“四个自由”,即货物 的自由流动、服务的自由流动、劳动力的自 由流动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包括开业权). 1993年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 生效及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正式启动,欧洲 联盟基本上实现了成员国间的服务贸易自 由化。该条约确定了共同外交的原则,即成 员国在对欧盟外的任何国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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