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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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企业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对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好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促进其发展。 3.建立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资信公司是公认的高盈利企业,然而在我国却并非如此。究其原因是我国的资信业不完善的发展环境导致了个人征信的困难。一是在个人征信中遇到了许多需要规范的问题,缺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二是政府规定资信公司的产品不允许充分销售,也不允许经营者拿征信数据库作为资本运作,从而限制了资信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也限制了其客户范围,使得服务对象过于单一。三是由于征信数据不完整,资信公司的产品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导致需求量减少。因此,建立一个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是发展我国个人征信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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