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建立及企业间关系的形成,也不是无代价的。
交易费用的提出首先打破了古典微观经济学对自由价格配置资源最优的理想化设计,由此对经济效率的考察在传统的单一价格机制分析中加入了一个新的参数,即企业制度。因为有企业与没有企业的交易费用不一样,所以效率的高低除了自由价格配置的缘故,还受企业组织作用的影响。而且科斯的基本倾向是企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具体地讲,交易费用有两个层次的外延定位:一是指给定的没有企业参与时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ⅰ;二是指有给定企业制度参与下的市场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ⅱ。企业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减去交易费用ⅱ的余额。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其实是告诉人们在一般情况下,交易费用ⅰ会大于交易费用ⅱ,所以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再进一步讲,经济效率取决于企业制度交易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这主要是同它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能力有关:企业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作用多,经济效率就高;反之,则较低。
交易费用理论通过比较不同制度或合约的方法加以确定各自交易费用之间的差异,其提出的真正价值在于让人们重视从这样一种角度出发去研究效率问题,从而为科斯定理的提出提供了前提和分析工具,并不在于具体回答每次交易中的实际交易费用究竟是多少,所以那种对交易费用进行绝对定量研究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二、科斯定理的理论内涵
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科斯提出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当然,这是在严格的逻辑基础上一步步推演出来的。lOCAlHOSt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的自愿交易,就是资源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或交易费用很低)时,只要产权被明晰地界定,那么无论产权被界定给谁都无所谓,各方都会达至同一个最优效率的决策,或产值的最大化。这是对科斯定理的最基本的表述。这种表述至少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科斯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强调“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费用很小或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完全可以通过损害双方的交易渠道最有效地解决,政府干预不一定是最优的结果。第二,权利必须得到界定,才有可能进行交换,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或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市场不可能就外部性问题达成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福利最大化或产值最大化这一最终结果,不论是谁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最优的权利配置。
当然,科斯没有仅仅停留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上,实际经济活动中,在市场价值机制下的交易费用也不可能为零。交易不可能无摩擦,而摩擦的主要原因又在于财产权利关系往往是不清晰的。科斯认为,人们对交易费用为零的实际现状,进而对价格机制运转的摩擦和产权结构的混乱绝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正因为状况如此,人们在怎样的企业是克服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降低公用物品交易费用的产物。按照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的交易费用区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没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是社会忍受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私人垄断占有大多数人利益的费用;一个是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虽然消除了公用物品私人垄断的外部性,但不得不把由于权责利模糊而产生的“偷懒”、“搭便车”、化私为公等费用包含进来。这两种层次的交易费用可以用交易费用ⅰ和交易费用ⅱ来代表。国企的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与交易费用ⅱ之差。因此只有当交易费用ⅱ小于交易费用ⅰ时,国企产权的界定状态才是合理的。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对国企产权进行界定。
首先是对交易费用ⅰ进行界定。交易费用ⅰ中不同的领域,由于其行业性质和产品性质的不同,需要作出明确的各自范围界定,并与一定的产权制度相对应。反过来讲,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尽管国有企业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都采取同一的产权制度模式。对于非竞争领域提供公益产品和具有自然垄断行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对于处于限制竞争领域能较大程度制约国民经济的具有主导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模式,并允许部分产权交易变更;对于那些处于竞争性领域的不具主导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家参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模式,不一定非要控股,其产权可以完全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至于界定途径选择的问题,按照科斯的观点,最基本方式应该是立法(当然是有效的立法,坏的立法只能加重交易费用)。当市场交易费用非常高时,立法的根本目标就在于改造原有法律确定财产权结构,使交易费用降低。
其次对交易费用ⅱ的界定或节约。在交易费用ⅰ界定的基础上,要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还要进一步缩减交易费用ⅱ。这也是界定交易费用ⅰ中相对应的产权模式的内在要求。节约交易费用ⅱ的途径,就是按照政企、政资分开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立制衡,抑制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成员的外部性行为,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当然,这种对交易费用ⅰ和交易费用ⅱ的界定,是一个产权问题不断发生又不断解决的演变过程(包含法律制度的在调整过程)。如果交易费用ⅰ小于交易费用ⅱ,那就仍然没有效益,这种产权界定就是没有意义的,还应继续进行界定,直到达到交易费用ⅱ小于交易费用的合理状态。我国目前的国有产权改革就正处于这个过程之中,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就是对国企产权进行深度界定、进一步节约交易费用的重大制度安排。
此外,由于交易费用和配置效率因制度不同而不同,对庞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要进行管理,这在企业、市场和政府之间存在着某种替代关系。即是说在企业自主管理、市场导向以及政府直接干预三种选择之中,选择何种管理原则(替代的原则)都要以何种运行费用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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