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间的联动关系
英国主要通过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来保证保险资金运作的安全与效率。保险公司每年需向保险监管当局提交财务报告,保险监管当局也定期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则被禁止从事投资活动,并受到其他处罚。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资金运用比例的放宽,相应新增渠道的投资资产认可工作需要跟进和完善。并且,对资金运用比例放宽后的投资渠道,根据其风险变化,资产认可风险折扣比例做相应调整的问题也值得研究。例如,我国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新增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其相关资产认可规定需要配套和完善;股票投资比例放宽后,是否需要根据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其资产认可风险折扣率也值得研究。总之,这些资产认可工作可以将资金运用风险的变化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体现出来,并且也可以通过严格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来促进保险公司控制资金运用的各种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有利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二)借鉴美国rbc监管方法,建议我国逐步完善采用rbc监管方法所需基础条件
我国要采用风险资本法,建议主要完善三个方面的基础条件:一是探索确定我国资产风险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投资风险在国别之间的差别很大,我国不可直接套用美国对资产使用的风险基础资产系数。探索我国资产风险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要克服以下困难,一方面,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各种投资工具可能在未来发生较大的改变,这种变动的可能性为量化风险造成一定障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行业内的评级机构和评级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其为风险系数的确定提供可靠的、有价值的参考。二是逐步细化负债分类。风险资本法要求对负债进行细致而精确的分类,根据不同种类的负债的特征以及经验数据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我国需要细化对承保风险的识别、分类和计量工作[4]。三是逐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资产负债管理理念与技术在我国有待完善,资本与资产的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度量利率变动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
(三)进一步细化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资产投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建议针对各类保险资产的风险特征,进一步细化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为依据的保险资产投资监管分类,逐步实现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资产风险更为准确的管理。
根据我国2009年3月公布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以及2010年9月公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关于股票投资,我国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分成三类监管,即150%以上、100%~150%和100%以下。由于我国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提高了股票单项投资的理论上限,并且股票的投资规模也快速发展,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对股票资产投资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类监管,将更有利于控制股票的投资风险;我国关于直接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规定是,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由于股权和不动产投资都具有投资项目之间差别很大的特点,其风险程度也有很大的区别,建议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行业和区域等综合因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类,实现对股权和不动产投资风险的更为准确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陈婉.风险资本(risk-based capital)在我国寿险公司监管中的应用[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12).
[2] 丁爱华.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模式及其借鉴[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8,(8).
[3] 强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4).
[4] 肖文.欧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j].浙江社会科学,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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