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我国国有华侨农场面临着土地利用与企业的性质》中称之为“价格机制的成本”。在科斯看来,企业和市场只不过是组织的两种形式而已,选择市场形式还是选择企业形式取决于对交易成本的权衡。科斯认为,“价格机制本身是有成本的”,这在现实中可以理解为由单个农户与农业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谈判所形成的缔约成本,这包括“集体行动”下农业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商在面对众多农户时可能出现的“待价而沽”的现象的预计成本以及将土地折价入股从而产生的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土地产权交易时的谈判成本。因此,“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配置资源能够节省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土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由单个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业公司谈判不仅可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而且可以对“入股”土地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开发,形成规模效益。
3 “土地入股”的具体做法
笔者认为,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后,该华侨农场可按照土地用途的三种不同方式分别进行“入股”试点:
3.1 基本农田“入股”
3.1.1 政策环境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取消一种带有限制性的政府政策的效应相当于扩大制度选择集合。”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提供法规、制度等“公共物品”的形式,扩大了土地的制度选择集合,为华侨农场进行制度创新、推行“土地入股”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推动土地流转、土地入股方面,早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文)就允许华侨农场在土地转让方面可以先行尝试。lOCaLHOST“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随后,《广东省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3号文)在土地流转、土地入股方面又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珠江三角洲地区条件成熟的侨镇办(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另外,在推动农业产业化方面,《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华侨农场应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发展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广东省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则规定华侨农场改革应“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为改革发展重点”。
3.1.2 具体措施
在基本农田“入股”方面,该华侨农场可利用自身优势,重点引进外地先进农业企业,通过基本农田“入股”,形成“公司+农户+基地”的模式。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由农场所在(镇)政府主导,将农场职工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为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在承包权继续归职工所有并照顾到代耕农的基础上,将经营(使用)权按土地面积、职工工龄等,折价“入股”到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农业资源管理中心;其次,代表“入股”职工的农业资源管理中心与前来投资的外地先进农业公司进行谈判,确定合作事宜;最后,原农场职工 “受雇”成为合资或者合作公司的农业工人,其既可以进入农业公司直接从事农业机械化耕作,又可以进入该农业公司在本地开办的农产品加工厂,从事农产品加工、运输的工作。通过基本农田的“入股”,一是以土地流转、入股的方式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使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为发展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等。从2003—2007年每人每年可分得500元,由区(场)财政保底。
3.2.2 具体措施
首先,根据工业建设用地分布较为分散的现状,在“入股”前,该华侨农场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在不减少耕地面积的前提下,对一些分散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等额置换集中,从而实现工业建设用地的连片开发和规模经营;其次,由农场主导组建工业建设用地股份合作公司,在场内划出一片土地用于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写字楼、工人宿舍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对外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和 [2][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4]罗纳德•科斯.企业的性质[c];奥利弗•威廉姆森,斯科特•马斯腾.交易成本经济学——经典名著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