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形成了权力的“两级垄断”,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增加了更多的谈判和协商因素,导致双方不和谐,地方政府面对减少收入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时会选择“量力而行”。
针对这一问题,2007年24号文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担责任,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将其纳入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中。这一规定在2009、2010年得到进一步强调。
这一演进过程提醒我们:对于住房保障政策,中央政府的政策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同时也不要把责任全部推给地方政府,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需要各层次政府共同参与。
(三)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为解决住房问题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保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我国住房保障领域的政策工具是多种多样的,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采取了不同的保障方法。政府对社会最底层的特困群体实施救助,对其无力达到社会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部分由政府“包下来”,廉租房形式的公共住房就是这类保障的典型形式;政府通过一定的补贴方式,使住房消费能力较低、迫切需要改善的人群及时获取住房,贴息、贴租、个税返还、贷款担保、经济适用房(廉价房)等都属于此类;通过强制雇主补贴、减免个税、规定政策性优惠利率等方式提高社会中等阶层的购房能力,使他们的合理需求及时得到满足,住房公积金、住房储蓄银行、住房互动储蓄等就是这类保障的典型形式。
此外,我国住房保障既有“补砖头”和“补人头”等政策实现形式,又有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等政策实施方式,允许甚至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住房建设与供应,对合作建房运动、小产权房等现象采取积极态度,进行政策创新,引导社会力量解决住房问题,消除政策、法律方面的限制,在土地信贷脱率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和鼓励。保障范围也在不断加大,例如将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和外省市进城新就业大学生纳入到了住房保障体系。总之,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领域保障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三、小结
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在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仍然要认识到,该制度体系在政策选择上还不够完整,有些政策在设计上还存在缺陷、政策覆盖面过于狭窄、政策实施中存在执行不力,这些都影响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探索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演进轨迹,有利于我们明确当前政策的成就和不足,更好地构建一个完整、高效、低成本、适合我国国情、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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