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性业务的风险;要建立完善的个人及其家庭信用管理体制;要建立个人及其家庭信用风险控制系统。
3.切实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2005 年 11 月 1 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该《办法》中明确规定,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在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所推出理财产品普遍以保本、收益保底来招揽客户,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因此,这就要求产品发售银行必须在瞬息万变的债市和票据市场上,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将会使银行被迫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的相应风险。同时,产品的同质化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价格战,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走高。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市场上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差额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
商业银行要严格注意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创新中蕴涵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首先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对象延伸到由本币到外币、由境内到境外、由简单产品到复杂的衍生产品。其次,在自营与代理、前中后台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带。特别要将商业银行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自营资金账户和代客理财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建立风险防火墙。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财富管理业务中各项创新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误导客户,不能只谈收益、不谈风险。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除了在业务操作办法和制度中予以防范外,还需要从风险总量上予以控制,制定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额度管理制度,即确定某项中间业务能够承担的风险总额。该风险额度的确定应当与该业务在一段时期内的收益水平结合起来考虑。
4.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目前,国内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大力发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对员工下达一定的客户数量指标,按任务完成情况来评判员工的业绩。这就容易导致商业银行只重客户数量、不重客户质量,大批招揽客户的局面。这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银行的客户群体,增加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却可能加大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此,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业绩考核机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还应当充分了解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5.切实加强产品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的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要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还要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还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核对产品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确保在兼业合作方之间建立一个防火墙,将风险有效隔离在商业银行之外,从而有效的预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6.关注家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国内客户偏重于风险防范,投资心理相对保守,在做出投资决定时更倾向于稳定、收益预期明确的产品和服务。因此,设计理财产品或进行家庭理财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家庭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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