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七条,具体为:1)在外汇市场长期大规模的单向干预;2)出于国际收支目的,不能持续的、或带来过度流动风险的官方或准官方的借款,或连续和持续(长期)的官方或准官方的积累资产;3) (a)出于国际收支目的,实行、大力强化、或长期维持对经常性交易或支付的限制或鼓励性措施;3) (b)出于同际收支目的,实行或大力修改对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励性措施;4)出于国际收支目的,实施用于非正常鼓励或阻止资本流动的货币政策和其他金融政策;5)根本性的汇率错位;6)大量和长期的经常项目赤字或盈余;7)由私人资本流动引起的,包括流动性风险的对外部门的巨火脆弱性。
从1977年决定和2007年决定的对照巾可以看出,2007年决定增加了第5条“根本性汇率错他”和第6条“大量和长期的经常项目赤字或盈余”。
宋芳秀:决定的检查程序包括哪些内容?认定“汇率操纵”的程序由谁主导?
李庆云:检查程序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本协定第二次修改生效日之后30天内把它在履行本条第一节规定的义务方面打算采用的外汀:安排通知基金,在外汇安排方面如有任何改变也应及时通知基金。成员国应和基金定期磋商。如果基金总裁认为某一成员国的汇率政策不符合汇率政策原则,他会私下非正式地和这一成员国进行交流,做出该成员国是否遵守汇率政策原则的判断,并根据程序将结果在一定时间之内向执行董事会反馈。从检查程序可以看出,有权认定“汇率操纵国”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不是任何一个成员国。
宋芳秀:2007年决定对“操纵汇率”的认定做出了细化的规定,您如何看这些规定?
李庆云:2007年决定规定,如果成员国的汇率安排阻碍了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它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就被认定是操纵汇率。只要基金认定以下两条:a)该成员国是为了保证其汇率的根本错位(以贬值方法);b)保证汇率错位的目的是净出口的增加,该成员国就是在谋取对其他成员国的不公平竞争优势。评价成员国是否操纵汇率(违反第四条第一节第三款)是基金的职责,基金的评价将依据所有可得证据,包括与有关成员国的协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成员国就其政策目的的陈述会被假定是无辜的(be given the benefit of any reasonable doubt)。
虽然2007年决定对操纵汇率的规定较1977年决定更为具体,但是,由于根本性汇率错位的定义存在争议,汇率错位也缺乏公认的衡量方法,界定汇率操纵仍是个难题。
谁在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
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历史表明,美国在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上证据确凿,而且不受任何约束,这种状况在短期中难以改变,但在中长期里会逐步并最终得到改变。
宋芳秀:在二战之后的国际货币制度发展史上,曾多次出现汇率之争,您能否对此做一个纵向的梳理,以便我们能够以史为鉴,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人民币汇率之争?
李庆云:我把二战之后的国际货币体系划分为三个时期,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为第一时期,牙买加体系时期为第二时期,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后危机时期为第三时期。
第一时期初期,博弈主要表现为英美之争,美国在针对英国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而后期主要表现为美国与法国等发达国家之争。1971年,尼克松政府宣布新经济政策,切断美元与黄金的联系,停止外国以官价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并征收lo%的特别关税,引起国际货币体系的大动荡,结果导致布雷顿平价制度崩溃。
在第二时期,美国借国际收支不平衡采取针对日本的策略,迫使日元大幅升值,美元贬值。广场会议之后的1985-1993年问,日元升值114%,美元贬值达53%。在此期间日本贸易顺差由555.9亿美元增加到1000多亿美元。而美国的逆差由180亿美元上升到1300多亿美元。
现今,在第三时期,美国又将矛头对准了中国,以中美贸易不平衡为由向中国施压,以国会的相关法案、行政部门的决定和定量宽松货币政策为手段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造成热钱向其他国家流动,有触发贸易战和货币战的危险。
历史和事实表明,美国一贯地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尽管它一直在凭借经济实力和霸权指责其他国家操纵汇率,并迫使其他国家改变汇率水平。美国在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上证据确凿,而且不受任何约束,这种状况在短期中难以改变,但在中长期里会逐步并最终得到改变,时间不在美国这一方,美国终究会回到它应占有的那一位置。
对汇率检查实行状况的评价
维持汇率制度的稳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责所在,但基金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可以说是力不从心:基金的职责之一是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但这一职责却从未实行;基金在汇率检查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imf的监督和检查原则的确定,主要体现美国的意愿。
宋芳秀: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imf协定的条款和1977年决定、2007年决定在imf监督和检查成员国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实际上imf在监督汇率制度和国际货币制度方面是否起到了应起的作用?
李庆云: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维持汇率平价方面是起到了一定作用的。和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相比,当前基金的作用实际上是降低了,在履行自己职责方面可以说是力不从心。我主要从下面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基金的职责之一是要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但这一职责却从未实行。imf协定第四条第三节第一款规定, “基金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运作,应监督各成员国是否遵守本条第一节规定的义务。”而2007年决定中的第1段写道:“根据基金协定第四条第三节第一款的规定,基金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运作,但是1977年决定和2007年决定都没有对这项职责的实施做出规定”。在另一处,imf董事会2007年2月讨论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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