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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政府职能分解和国有资本管理原则           
挪威政府职能分解和国有资本管理原则
   

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和海德鲁公司都是以能源为主要业务并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在挪威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体现了在能源领域的国家控制。国家所有权(state ownership)在挪威有两个突出的含义,一方面,反映政府对资源领域(尤其是石油、电力资源)实行控制的*态度,在此领域确保民族所有权(national ownership)的控制构架;另一方面,国家虽然作为企业的主要股东,政府却不干涉企业一般决策,国有公司同私有公司一样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体现民族控制上,国家作为战略所有者;在国有企业自主经营上,国家作为被动所有者,这是挪威国有企业治理的重要特征,体现了民族产业利益与企业自主经营效率的适度结合,并通过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挪威是北欧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国家(作为法人)的所有重要事务需要提交国会(挪威文Stort-ng,相当于英文Parliament;以下除非注明,皆为英文)讨论和决定。国会每四年选举一次,通过所有法律和适宜的投资,所有支出要由国会决策。像所有法人一样国家可以组建公司,由国会通过行使预算权力来决定。

  (一)政府职能分解——国家所有者和规章制定者

  挪威国有经济集中在资源和能源领域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挪威的国有企业政策相对明确地区分为两个方面:

  1.国家在各个股份公司中作为所有者行使股东权利。中央政府有巨大的财政资产,既通过拥有公司的股份,也通过一种从石油税收得到的“中央准备基金”形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只拥有股份,而不直接持有公司内部的资产。几十年前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挪威电讯(Te-lenor)时,国家就是用实物资产“交换”了公司的股份。国家和中央政府在国有经济中经营的已不再是国有资产,而是经营国有资本以及在国有企业中拥有的股份。

  2.政府是对包括国有和私有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公共政策的规章制定者。1998年国会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提出了以下议案。

  (1)关于民族产业政策,强调了石油和动力公司的所有权对于国家性和*性的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进而确认重要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如邮政、电信、广播)以及国家安全(*和武器)。挪威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注重实效和部分国家化,包括:

  ●国家拥有资源所有权以确保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要求把公司总部和关键决策权力放在挪威本土;

  ●确保公共设施服务的公平性。

  (2)关于非国有化政策,国会下设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政府应该将大多数公司按照公布的《股份公司法》规范,而将特殊公司减到最低限度;

  ●绝大多数人支持减少当前挪威工业、包括银行的广泛的国家所有制。像海德鲁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这样,挪威经济中的国家股份在西方国家中大概是最广泛和最大的,以致于在90年代初的银行危机中需要国家进行重新资本化。

  政府作为国家所有者和规章制定者这两种角色必须分开,以鼓励有效率的国有企业通过董事会和最高执行官承担责任,并为企业经营创造一个“均等的游戏领域”(even playingfield)。如果挪威政府想在某个领域促进经济发展,可以做的是对于具有公共性的社会事业和具有获利性的公司分别给予直接拨款或税收减让,而不是通过指挥国有企业去做那些不能获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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