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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政府职能分解和国有资本管理原则           
挪威政府职能分解和国有资本管理原则
投资。

  (二)国有资本的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

  挪威的国有部门分属于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是不同的法律和经济实体。在挪威,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都是分离的法人,每个分离法人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公司,相应地要由选举的议会做出正式的预算,以拨款作为股权资本。国家不对其下属政府部门从事的商业活动承担正式(实际)责任。州和市镇主要经营当地服务性和基础设施的公司。州和市镇通过多种合作投资,拥有挪威一半的水力发电生产能力和90%以上的地方电力网公司(地方网络包括供应)。

  挪威的国有公司在若干法律规范下按正规公司组织,即使100%国有的公司也不一定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而且要求高度的经营透明度。挪威的国有公司在法律上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不具法人身份的公司(Non-incorporated companies)。他们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作为国家法人的一部分。政府(内阁)和国会通过年度预算拨款和其它方式指挥。这种组织一般是为社会服务(civil service)的非盈利机构。

  一类是具有法人身份的公司(Incor-porated companies),具有4种形式:

  1.普通股份公司(Ordinary Joint stock Companies,即一般股份公司,挪威文缩写ASA。这类公司还有其他所有者,有的还可以在证交所挂牌。国家即使占有多数股权,也不拥有任何“*”权利。挪威两家最大的银行、海德鲁公司属于此类。如果国家要求这类公司承担一些社会任务,政府必须支付(净)成本。

  2国家股份公司(state Joint stock Companies,挪威文缩写AS)。国家拥有100%的所有权,他们是从政府分离出来的法人。一个政府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作为公司的股东大会。国家股份公司除受一般的《股份公司法》(Joint stock Com-pany ACt)的规则调整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附加条款约束:

  ●正式的内阁会议可以否决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部长可以决定变动或增加股息(红利)的支付;

  ●按照国家审计规则,国家审计员可以要求得到附加的信息。

  处于垄断地位的国家石油公司和挪威电讯公司是按照此类规则组建的AS。

  3.国家公司(挪威文缩写SF)。作为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法人组建公司,在许多方面类似国家股份公司。要求此类公司执行社会目标和可以获利。例如国家高压输电线路网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拥有全国30%的发电能力;而海德鲁公司拥有78%,位居第二)。主要的不同2处是此类公司主要为社会目标服务,在股东大会中包括了有关的政府部长作为战略监督机构行事。

  4.特殊国家公司(挪威文缩写 BA)。由于特殊的自然地位,按照国会关于政企分离的条款建立。此类公司与上述国家公司相似,而且是分离出来的法人(例如邮政局、邮政储蓄银行、挪威国家铁路、国家发展银行),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依国会特殊法案建立。

作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 李兆熙  来源:《经济管理文摘》200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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