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41-02 摘 要 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不断参与到跨国活动中,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其法律人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性事务中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加以探析。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 法律地位 主体资格 非政府组织作为这种新生力量的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跨国性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问题、发展问题、疾病防治等领域都十分活跃,逐渐成为与政府和国际政府组织及个体相抗衡的“第三力量”。据2003年的《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组织总数达5万多个,其中非政府组织接近45000个,再加上国内非政府组织,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以数十万计。面对此现象及其意义,有人将其称为“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①,视其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非政府组织”又被称为“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该组织的不同性质。虽然如今已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但至今仍未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归纳起来,学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国际协会联盟在《国际组织年鉴》中严格地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条件:第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为“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任何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称为非政府组织。”1996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询关系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范围扩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