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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大至包括国家的、地方的、区域的层面②。3.美国学者杰克勒·斯克杰斯勒贝克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做了非常广泛的界定,他认为一个组织只要其成员来自不同国家,且至少有一个成员不是政府官员,这样的组织即可认为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使得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扩大到除政府组织之外的任何组织,不仅包括一些政府间组织的专门组织,还包括跨国公司、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各种犯罪集团等③。
  笔者认为,国际协会联盟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过于狭隘;杰克勒·斯克杰斯勒贝克的观点则过于宽泛;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定义突出了非政府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的根本特征,比较恰当。此外,王铁崖先生的观点也较中肯: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④。所以,笔者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以非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发展现状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关系密切。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交通、通讯及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国家间的依赖不断加深,粮食短缺、爱滋病等关系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面对此情形,作为正统管理者的主权国家显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迅速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数量、分布和多样性上,还是内部组织管理、参与国际活动能力及地位等方面都有显著提高。非政府组织不仅通过参与《世界继承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促进国际法产生和发展,而且积极监督主权国家履行其在人权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际条约义务,推动并监督国际法的有效实施。其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各国内本土非政府组织的认可⑤,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中不容主流政治忽视的重要新生力量。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国际事务,作为功能性主体推进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但这并不能改变它是国际大舞台上的新面孔这一客观事实,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非政府组织亦如此。国际层面上,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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