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派的另一重要人物阿尔钦认为, 产权是一个 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是授于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 利用这种权威, 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 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 方式。 诺思则认为, 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 占有 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 由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合著的《微观经济学》一书则把产权定义为" 描述人们 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 。在所有这些产权概念中, 法律形式 具有决定性意义, 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 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 的, 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从认识到法权关系和 经济关系的根本区别、并把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当做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开 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马克思和恩格斯专门分析了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 关系, 他们指出, 资产阶级国家及其制定的共同规章即法律, 实质上" 只是为了私 有制才存在的"; 但由于" 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由此便产生一 种错觉, 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 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 为基础的"; 构成私法中所有权规定核心内容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 表明了一个错 觉, 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 abu ti 〕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 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 面来考察的物, 根本不是物; 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 才成为物, 即成为真正的财产。" 他们还指出: 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 形式,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 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 产的新方式。 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 马克思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 在每个历史时 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 念来下定义, 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在认识到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决定意义之后, 马克思和恩格斯便把对财产 关系的研究纳入到了*经济学的范围之内, 并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 系当做对财产关系进行研究的重点, 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加以 涉及。例如, 在《资本论》中对交换过程进行研究时, 马克思指出, 为了使商品交 换得以进行, 商品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己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 发生关系, 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 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 系的意志关系, 它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三、交易关系与生产关系 建立在理性经济人范式和交易费用范畴基础上的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必 然是契约主义的。在那里, 产权关系被认为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 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 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