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课题报告 |
|
|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可见,银行开办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是符合《担保法》的精神的,《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既可以适用于证券公司,同样也可以平等适用于其他经济主体。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不仅是合理合法的,也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迫切需求,有关部门应顺应形势,及早制定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3、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大的问题是金融风险问题。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违规无序进入股市,不仅会加大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而且也会加大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很容易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传播,资本市场的风险可以通过“资金链”传染给商业银行。当这种金融风险大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困扰日本10年多久的银行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泡沫经济特别是股票市场泡沫破灭的结果,1997年8月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基金“救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挽救香港的银行体系,1999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与信用交易导致交易规模极大扩张有关。在我国,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话,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的套做和循环,“连环贷款,连环投资”,使其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成倍放大,推动着股价不断往上攀升。非流通股股票抵押贷款既存在重复抵押的可能,也存在这样一种放大机制。一旦股价暴跌或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信用的“链条”就会断裂,容易形成信用危机,影响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把重点放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上。要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严格监督这些规则的贯彻执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在许多发达国家是正常现象,但也有规则。为了防范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六条措施,如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规则虽好,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质押率是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从欧美等国的长期运作经验来看,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为20%-30%,即使对优良股票的贷款比率一般也不超过50%,我国60%质押率显然偏高了。又如,质押股票市值的确定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按现行办法,质押股票市值为质押股票数量与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之乘积,我们认为,应选择前6个月股票平均收盘价来计算质押股票市值。 要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引起的金融风险,关键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三类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分析,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具体到股票质押贷款来说,应根据不同股票设定不同的质押率,对股票市场及股票市值进行科学判断。金融监管部门在完善规则的同时,要督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健全内控制度,通过制定相应风险比率,防止它们过度承担风险。 4、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适时调控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进行调控,就必须对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途径做到心中有数。为此,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刍议经济怎样运行--对经济的原始性思考 下一个论文: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课题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