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法律适用层面的意思自治诠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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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的阐述也没有超出这个范围,都没有关于法院或仲裁庭推定出来的法律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知晓的法律表述。实践中,也未见有法院或仲裁庭排除适用当事人不可知晓的法律案例。事实上,法院或仲裁庭是否都有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分析将要适用的法律能否为当事人所预见值得怀疑。 可预见性排除规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 范围。可预见性可以囊括意思自治原则,因为可预见性正是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但是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并没有完全的实现可预见性目标。包含了可预见性排除规则的意思自治有新的内涵,即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时候,只要当事人可以预见或合理情况下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适用的法律(因此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可。这时法院或仲裁庭应该根据客观标准来确定并适用当事人可以预见或合理情况下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适用的法律。所以可预见性排除规则在范围上对意思自治原则有突破。 有了可预见性排除规则,最终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就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为排除了适用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法律,实际上减轻了当事人行为的风险,指引了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民商事交往中,当事人可根据其可知晓的法律期望得到什么,一般称之为合理确信(reasona—ble beliefs),却不能够根据其无法知晓的法律推测会失去什么。这对于其作出作为或不作为、这样作为或那样作为的抉择尤为重要。“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缺乏了可预见性,人们就不知道该如何趋利、该怎样避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可预见性排除规则也限制了法院和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和仲裁庭不能够再随意推定,保障了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自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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