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等来尽快建立和完善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成为必然选择。当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本身也有一个自我加强、自我完善的过程,但是加入政府的推动,无疑会加速这一进程。所以就我国来说,对政府干预的需求还同其市场的不完善相关。
(二)干预行为的供给: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
由政府而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是因为社会付出的成本更低或获得的净福利更高。科斯认为,在市场因为成本太高而无法运行的情况下,强制推行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管制可能好一些。[22]假如政府为消除一种外部效应所需的成本不仅小于私人之间所需的交易成本,而且小于干预之后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则由政府出面消除该外部效应就是经济的,由此决定了国家干预供给的必然性。[23]其实,这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1.基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供给。此时,政府要通过一系列调控手段来改善市场环境,使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产所无限地接近完全竞争市场:首先,可以借助政府干预创造出有效竞争状态。一方面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规,防止单个或少数几个企业垄断市场,反对企业串谋;另一方面是对某些部门中存在的完全垄断的企业进行拆分,防止其以影响消费者福利为代价谋取垄断利润。其次,为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必须承担对未来所有有关时间和风险存在完整的市场,如远期市场和保险市场由于市场不完备的条件下而缺少的市场功能。第三,为克服不完全信息问题,政府的介入就是为厂商提供在现有市场上不能获取的全局性的长期性的信息,并强制要求厂商披露有关信息,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
2.基于市场发育不完善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供给。发展中国家市场的作用不同于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的分割,信息流动的障碍,价格、利率的管制等使现实市场中的价格、信息和流动性等严重地背离了“完全”市场的客观要求。此时,政府干预实际上是在促进价格的真实性、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资源的流动性等方面弥补市场不完全的不足。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培育市场:首先,针对市场不足制定各种形式的市场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其次,培育市场,关键是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体系;改善价格制度;第三,加快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对接,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要求。
3.基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供给。此时,政府承担的作用表现在:首先,政府替代市场从事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如由政府建立国防和安全系统,直接建立和管理公共交通、市政工程、邮电通信系统,直接组织和管理基础学科、前沿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发展教育事业和公共文化娱乐事业等。其次,解决由于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产生的消极作用,如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通过制定“公平”的税收制度来改进分配不均的状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来降低高收入者的经济收入水平,缩小他们与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水平;通过增加民用服务和公共工程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目标是使改革发展成果得到公平分享。
4.基于由于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供给。此时的政府是失败的,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是:首先,提高政府官员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对教育以及基础研究的支持使政府官员具有认识市场经济规律和应变能力,从而更有效的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其次,完善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凡是犯了错误的政府官员就应问责;凡是对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政府官员就应褒奖。第三,减员增效。由于政府机构庞大,官员臃肿,费用高,一些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破坏市场经济规律,导致市场失灵。必须根据效率原则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同时制定政府行为规则,规范政府行为。
(三)干预行为供给的适度:政府的有限理性
市场失灵并不等于政府一定就灵。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可以推论出政府干预必然有效,尤其是第(4)种类型的市场失灵恰恰是由于政府干预不当造成的。导致政府干预无效或低效(主要表现为政府管制、官僚主义和寻租行为),非但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企图可能使之更坏或引起其他问题的情况出现”(萨谬尔森),即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24]
因此,国家干预行为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或制衡。这里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论”不同于“单向的国家干预论”,它所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因为国家在干预过程中可能出现过度干预、负效干预的现象,而对这种现象的遏制,最终力量只能是依据市场要求的经济法律规范。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需要国家干预论”才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定位于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并指出,成功的干预是指在充分发挥市场优势的基础上的干预,[25]“这种干预必须建立在对市场尊重的基础之上,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26]
政府的有限理性政府失灵的原因,因此决定了干预的适度。政府干预行为因其干预偏好、路径依赖、信息稀缺、知识技术有限、环境改变等原因形成干预决策与现实发生较大偏离,导致干预失败。干预者有限理性的一个常见现象为“计划失灵”,指由于高度集权体制产生的经济计划不能反映市场真实价格而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干预者有限理性的另一个常见现象为技术和信息上的限制,干预决策涉及很多难以估价和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干预者在评估一项干预政策成效时,许多情况下只能靠感觉,干预者对未来的结果也无法预见,干预者常常出于维护市场的目的而妨碍了市场。因此,政府决策的后果,往往偏离了’公共利益“ 代言人的初衷,进一步地决定了政府介入经济运行,会导致比市场失效同样严重的后果——政府失灵。
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在人类对市场与国家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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