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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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其功能在于使立法更科学、规范可行。较之《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基本原则,立法的形式原则易被忽视,笔者认为,形式原则对于指导立法活动有重要意义,值得一提。 一是明确性原则。即立法的内容应该肯定、明确而不能含混或模棱两可。这就要求立法的概念应当情书,规则表达应清晰,语言无歧义,规范的逻辑关系应严密。如果明确性原则能够切实得以遵循,那么对于法律规定的诸多困惑必将减少。 二是稳定性原则。立法不宜频繁变动,朝令夕改,应在变化中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掌握时代变化制定出与社会情势相适应的、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法律。 综上,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立法学》,周旺生著,法律出版社 [2]《立法论》,周旺生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顾昂然,法律出版社 [4]《我国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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