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制进路,但是在风险规制领域依然有必要去强化和完善相应的许可制度,这包括对职业资格的许可,以及对产品的许可。由风险规制机构来进行事前许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的规定,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国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学品等高风险领域都设定了许可制度。许可制度同时也需要在颁发许可证之后的定时规制抽查,尤其是对药品、食品等领域的监督与风险防范。
(2)市场化的规制形式
以上讨论的是三种相对传统也是经典的风险规制形式,这些都是行政强制力为基础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形式,它们给企业施加了高昂的守法成本,易于滋生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敌对意识,也难以受到公众和舆论的支持。因此晚近风险规制机构开始减少对被规制者发号施令,而是引入经济诱因等更为市场化的进路从而让被规制者沿着行政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主要的市场化规制形式有税收、收费、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补助政策和共同基金等。
规制改革的答案在于新规制方法和手段的采用,以减轻对于集权(centralized)的“命令和控制”方法过于依赖所产生的问题。两种新方法正出现在规制的实践中,他们是“政府一利益相关者”网络沟通结构(network structures)和经济激励系统(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s)。为了避免“从上至下”的命令式规制和正规行政法程序的局限,不同形式的富于弹性的“行政机构一利益相关者”网络结构发展起来了,以便于创造性地解决规制问题。不是试图单方性地去指挥被规制者的行为,管制机构已经发展出一些行为计划,使得许多政府的与非政府的实体,包括商业公司和非营利组织,都能积极参与到规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来。
回到本文最初关于政府“大小”的讨论,其实也可以从两个向度去理解:主张权力意义上的“小政府”,但同时也要主张责任意义上的“大政府”。对于当下中国社会格局而言,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一个权力层面的“小政府”,这是必然的一个方向,但这并不排斥一个责任层面的“大政府”,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社会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提供上—至少包括健康、教育、卫生、环保等方面。中国政府的规制改革,任重而道远。
【注释】
[1]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页。
[2]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82页。
[3] 格莱泽等:《科斯对科斯定理》,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2期。
[4] 规制,是由英文regulation翻译而来,意为法律、规章、政策、制度来加以控制和制约。
[5] p.selznick’focusing organizational research on regulation’in r.noll(ed.),regulatory policy and the social science(1985),p363.转引自(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页。
[6] cf.g.majone’introduction’,in g.majone(ed.),deregulation or re-regulation?regulatory reform in europe and the unitied states(1990),p1-p2.
[7] 陈富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规制》,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8] oecd(1997),the oecd report on regulatory reform:synthesis[m].paris:oecd. 转引自:王健等著:《中国政府规制理论与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9] 余晖:《政府与企业:从宏观管理到微观规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0] 陈富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规制》,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1]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和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2]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页。
[13] 陈端洪著:《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4] 同上,第11页。
[15]姜明安:《行政国家的标志》,载于www.law-thinker.com,最后访问2009年6月10号。
[16]叶必丰、李煜兴:《中国的改革、规制缓和与行政法》于东亚行政法研究第五届年会提交论文(2002.日本名古屋)。
[17] 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2-53页。
[18] 桑斯坦著,钟瑞华译:《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19] 第56页。
[20]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和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21] 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68页。
[22] 王俊豪:《英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1页。
[23]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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