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实质上就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形态,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不过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结语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在我国紧锣密鼓地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学界应正视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建构问题。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不断演进的历史。中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国家主义传统的国家,国家主义的本质就是国家决定社会,社会隐没于国家。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前,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严密地控制了整个社会,社会的独立性遭受巨大的打击。20 世纪80 年代,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制度,国家才逐渐退出某些社会生活领域,社会的独立性与个人自主性开始萌发。市场经济的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的伟大历史进程,市民社会日渐形成,并推动了多元社会权利的扩展伸张。但是,中国因与西方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中国的市民社会就有中国特色,而不是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简单照搬。
此外,民法不仅是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反映,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要使其谙入民众的生活,就必须充分利用法治的本士资源,注重本国自己的传统,在中国市民社会不断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发着各种非正式的制度,认真调查研究这些习惯和非正式的制度才能达到“即使是国家颁布的,由于有比较深刻的社会基础。因此无须太多强调就可以为社会所接受。” 这样的民法典才真正是中国的民法典。
注释:
[1]王新生.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形成.南开学报.2000(3).
[2][法]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125 页.
[3]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5)
[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31-132 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
[5][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黄华光译.欧洲政治思想史.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282 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第428 页,第891 页.
[7]刘旺洪.法哲学范式的批判与重建.法学研究.2002(6).
[8][意]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222 页.
[9]何利宇.市民社会的演变及基本理念.学术研究.2000(4).
[10]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29 页.
[11]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调整对象研究.法学研究.1994(4).
[1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 页.
[13]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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