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法人制度的应有之义,出资者不可能失去比其投资更多的东西。而一些无限责任企业以及自然人个人很容易因业务失败而负债累累,破产制度提供的债务豁免制度恰恰是他们所要求的。如果破产法仅适用法人企业,而把无限责任企业和自然人个人排除在外,那么它们便无法享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债务不能清偿的困境。
(三)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法律的道德性要求,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
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给了债务人复苏经济的机会,破产免责主义使得债务人能够从负债累累中逃脱开来重振旗鼓,自由财产制度使得债务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一)目前是否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基础
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者最主要理由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很容易成了逃债的保护之法。因此,我们来讨论两个问题:
首先,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是否妨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个人财产统计不能成为个人破产的障碍。从英德两国的经验来看,个人财产登记与否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lOcaLhOST英德两国防止破产逃债的有效经验主要有三条:一是要求债务人诚实申报财产,即对在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要求其如实申报实有财产;二是对于破产前若干年的逃债行为,如无偿赠与和低价处理财产等行为,法律规定都可以撤销,一旦发现有此类情形,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三是对于财务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实际上我国在遗产税的征收问题上同样面临个人财产无法精确统计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参考以上制度,委托专业的财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评估。
其次,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否妨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人担心:“在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债权人本来就处在相对不利的地位,如果在无法查明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又让其免责,对债权人更是不小的打击,这特别是在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尤为突出。届时,整个社会将是人人自危,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将会对正在形成的信用制度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导致社会信用危机。”
上述担心应当说是不无道理的,如果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确实,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jl~j]实施,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市场发展的结果,它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无必然的联系。信用体系首先要制约的是银行过度授信,而个人破产制度要解决的是个人过度负债后怎么办,信用体系完善与否不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前提,相反,两者可以互相促进。同样,我们也曾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是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为前提的。
其实,个人破产带4度的建立有助于个人信用的形成和信用体系的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诚信缺失是个相当普遍的问题。不少自然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可是执行淡何容易。如果我们有个人破产制度,宣告债务人破产,除了基本的生活物资,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将成为破产财产用以对债权人清偿,那么债权人将多了—件法律武器,而债务人也多了一层外在的约束。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会促使债务人珍爱自己的信用。当—个人被法庭宣布破产后,他的确能在实质上得到减免债务的优惠,f也的贷款信用记录则留下一个极为严重的污点。在美国,这个污点将在7—10年内影响破产者的重新贷款。所以,大多数的消费者者e常注意自己的信用记录,决不让欠款的事睛轻易出现,更不会轻易申请破产保护。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真会造成大量的“假破产、真逃债”吗?实际上.这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种误解,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保护债务人,同时也保护债权人。允许个人破产,绝非放任逃债欺诈行为,更非无原则地免除债务清偿责任。相反,只有将个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才能够利用该法的特殊制度规范解决实践中的种种逃债欺诈行为,如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行为,并追回财产。而破产法规定可撤销的行为,有一部分依据其他法律是难以撤销的。对债务人的免责更不是无条件,只有那些无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对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债务才能获得免责。同时还可以按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不同清偿比例,确定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获得免责的最短年限。如在破产案件终结时,全部破产债权中已获得清偿的部分不足10%的,债务人自破产案件终结时起满10年后才能获得免责。在获得免责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全部财产仍要用于清偿债务。
(二)我国目前是否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和实践积累
应当承认,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是十分充分,许多问题学者们仍然有不小的争论。但是,哪一部法律不是在争论中出台的呢?
在实践中,早在2002年9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判令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今后不能出入高消费场所,就有点个人破产的意思。2004年早些时候,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广东省第一号“限制高消费令”,31名涉及赖债金额近千万元且长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赖债者名单被公布。浙江绍兴、四川泸州等地的法院也有类似的举措。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制定和实施个人破产法的预演,也显示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某种需求。
(三)农村是否具备施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
有人认为我国农村缺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经济和制度基础。首先,土地不属于农民所有,不能被列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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