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行雇佣保护,稳定劳动关系
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很难短期改变。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对待。《劳动合同法》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注重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共创和谐的思想。
1.防止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由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不平等的关系,造成劳动者特别是处于低层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热衷短期劳动合同,过度利用劳动者的“劳动力黄金期”,导致不少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缺乏归属感,积极性不高,甚至有“出卖青春”的心理感受。
罗尔斯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信赖。”[2]《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该法首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国际上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趋势、主流,它有利于稳定的劳动关系,而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利:劳动者有归属感,愿意钻研业务,用工单位则减少人员频繁流动的成本。《劳动合同法》正尝试以法律形式推进终身雇佣,稳定社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2.进行解雇保护。短期、不稳定的劳动合同经常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半失业者状态,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劳动关系呈现“强资本弱劳工”的关系。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社会公正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3]在当代政府管理的潮流中,国家一直都把保护弱者和穷人的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社会底层弱势劳动者的最大利益。按照美国法学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内涵,这种积极的差别待遇,体现了一种实质上的社会公正。
《劳动合同法》在解雇保护上主要是三项措施: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要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因病、非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需解除合同的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对不能解除合同的事由也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工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近些年,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用人单位常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威慑力,导致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受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当违法成本低于用人成本时,用工单位更愿意选择违法。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促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规定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如何减少维权成本,《劳动合同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
(一)申请支付令。劳动者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是广大劳动者和学者议论较多的话题之一。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即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一程序设计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一是周期长。劳动仲裁程序通常会在2个月内结案,一般的民事程序两级审判通常也在九个月内结案,也就是说劳动案件程序全部终结,一般是1年左右,这还不包括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和工伤认定期间。二是费用难以承受。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其发行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4]漫长的维权周期和高额的维权成本,让劳动者在法律面前望而却步。
《劳动合同法》则通过申请支付令的形式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该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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