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权利的享有状况,是公民法律地位高低及权利实现程序的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程度,是一国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将被追诉人区分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与国际通常的做法是一致的,在诉讼理论与实践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注:在我国,被追诉的公民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毋庸讳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诸多缺漏。这和我国法治时间较短、诉讼民主化不足密切相关。在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刑事领域的法治化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基本权利,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更体现了法治的水准。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表现为诉讼原则、制度、程序设计的科学性与正当性以及权利保障实质化。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属于超职权主义模式,具有封闭性与专权性的特点,是典型的纠问式侦查体制,它使得侦、辩之间力量严重失衡,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很不利,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实现。
二、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权利保障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以一系列权利保障为基础的。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扩大并获得有效保障,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目标并获得推崇,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运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就现阶段而言,犯罪嫌疑人以下列基本权利支撑其诉讼主体地位:
(一)沉默权
该权利来源于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特权。犯罪嫌疑人应享有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即自愿陈述的权利。换言之,犯罪嫌疑人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讯问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追诉机关有告知其知悉该权利实际意义及放弃该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沉默权是消极意义上的辩护权,也是犯罪嫌疑人成为诉讼主体的首要条件。
根据现代刑事诉讼一般举证责任原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控诉方,辩护方不负有帮助控方实现指控的责任。另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也是尊重人自身的价值,尊重人类本性的需要,是对人性的尊重。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这体现了最低的道德要求,也是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实体真实的需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享有自主决定是否陈述的权利以及不被拷问、不被强迫供述、不受诱导和欺骗而供述,意味着将犯罪嫌疑人作为独立的意志主体、道德主体,从而作为诉讼主体对待。作为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该权利的确立与实现是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意义的进步。它使得刑事诉讼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彻底摆脱了纠问式诉讼。
自17世纪英国最早确立沉默权规则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该规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须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侦检机关讯问开始前的告知义务以及讯问时采取的必要措施。在美国,闻名于世的“米兰达规则”就是为了让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规则。而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以及在沉默权问题上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的强化,警察取证亦越发注意程序的合法性。为了在法庭上能证明讯问所得的嫌疑人的“证词”(注:在现代证据规则中,有一项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自白法则,其中“自白”的中性意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的“供述”的贬词意味,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前者体现了讯问的任意性,而后者则显示出讯问的强制性。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称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为“自白”;我国内地则称“供述与辩解”,统称为“口供”,无疑具有浓厚的封建纠问色彩。)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许多国家建立了录音、录像制度。犯罪嫌疑人放弃权利必须是自愿的。法庭审判中,法官通过讯问被告人,检验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是否自愿作出。上述内容已被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吸纳。为了防止侦检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以及为避免侦检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时间过长导致对其权利的侵犯而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体制、侦检机关关于逮捕与羁押的申请分别接受法官或治安法官的审查以及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等。有的国家为避免侦检机关侵犯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以及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规定了特别的防范措施。如在法国,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1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临时羁押的处所为法院的看守所。由法院看守所负责羁押被指控人,既便于及时审查羁押的合理性,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也可以防止侦查机关侵犯被指控人权利的现象发生,无疑有利于被指控人的保护。
(二)辩护权
这是就积极的辩护权而言的,包括自行辩护权与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就后者而言,犯罪嫌疑人不仅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而且享有获得免费指定的律师帮助的权利。因为犯罪嫌疑人往往缺少法律知识,而且身处被指控者的地位,很难保持理性,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律师的帮助是犯罪嫌疑人实现辩护权的最佳支持。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全程介入,特别是介入侦查阶段,得到很多国家立法上的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实现,使得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实质化。律师帮助的普及化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关键,而律师帮助权的普及化仰仗于律师制度的发达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这在法治发达国家已基本实现。(注:为提高免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质量,一些国家有要求政府增加费用之议。在英国,每年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占其财政年支出的5%。)
律师的参与,是强化犯罪嫌疑人防御权的根本制度。正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才使得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平衡关系得以很大程度地实现。律师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支持者,合法权利的维护者,而且是侦查行为的监督者。侦检机关负有及时告知并保障实现该项权利的义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提出具体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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