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的犯罪检察机关则无侦查权。第二,我国检查机关对于除自侦案件以外的案件的侦查具有侦查监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自然也不例外。第三,我国检察机关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侦查权一般独立行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时候,既不能领导指挥国家的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也不必从属于国家的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第四,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缺乏法律保障。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现行刑事诉讼法虽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即没有具体规定业务活动的方式和法律监督的程序,当公安机关不肯接受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也就束手无策了。9由此可见,在我国,检察机关不具有指挥侦查权,而只能开展自侦或补充侦查工作。
三、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制度价值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不仅是各国立法中普适的规律,而且是目前更快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存在是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存在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等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不再流于形式。保障监督有效实现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在侦查机关拒不接受通知立案监督建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直接启动刑事程序,以保护国家、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不受犯罪侵害,保障国家追诉权的实现。但修正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反而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造成侦查机关拒不立案时,国家追诉权无法实现的后果。从这一角度而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该予以加强才能满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需要。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存在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前提。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检察引导侦查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理论上,检察引导侦查突破了监督权事后被动性,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前到了事前,变监督的被动性为主动性。在实践上,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公检两机关的协调、配合,更好地解决侦查中的疑难问题,提高侦查的效率;二是有利于公检形成合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更科学地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四是有利于公正执法;五是有利于司法监督,遏制司法腐败。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意义能否实现,首要的因素,便是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存在,否则,检察引导侦查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存在的空间,也不能发挥其作用。
(三)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利于为实现侦检一体化提供基础。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侦检关系相当密切,从职能上成为一体。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有领导或指挥权,特别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检察机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侦查的主导者,而侦查机关只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或协助机关。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其规定也近似于大陆法系国家。英国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制度后,也逐步地增加和加强了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指导。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存在为在我国实现侦检一体化提供了基础条件。10
1 刘兆兴,《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比较》,《外国法译评》,1995 年第3 期。
2 吴光升,《国外刑事检察权限之比较研究》,《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年8月第7卷第4期。
3 程荣斌,《 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4 刘兆兴,《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比较》,《外国法译评》1995 年第3 期。
5刘兆兴,《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比较》,《外国法译评》1995 年第3 期。
6陈卫东 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法学研究》1999 年第1 期。
7陈卫东 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法学研究》1999 年第1 期。
8《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张英忠,《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探讨》,《政法论坛》1995 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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