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环节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合并为一类刚性监督案件,适用同样的监督程序。
(二)应将不批捕的普通刑事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普通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决定是否正确,按照诉讼程序的进展,有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的制约。而对普通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复议权的行使相对消极。大部分不批准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未再重新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将不批捕的普通刑事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也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此一来,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所有的不起诉案件和不批捕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将有利于促进检察环节执法的规范化和司法公正。
注释:
[①]龙宗智:“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第39页。
[②]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③]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8月29日
[④]孙春雨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项目总结报告,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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