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没有规定罚金刑执行的程序和执行部门,所以各地检察机关均未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使罚金刑执行工作处于无监督状态。
三、完善罚金刑执行制度
由于罚金刑立法相对滞后,执行机构不明,执行措施不力,执行监督缺失,致使罚金刑执行率极低,影响了罚金刑效果,妨碍了司法公正。要落实罚金刑的立法成果,真正实现立法意图,必须完善罚金刑执行制度,建立完备的罚金刑运行机制。
第一,明确罚金刑执行主体
罚金刑的执行长期而复杂,必须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法院可明确设立执行局为罚金刑执行主体,在执行局设立专门执行机构或人员负责罚金刑的专项执行。
第二,建立罚金刑执行移送制度
罚金刑的执行缺乏制度约束而导致执行困难,要增强罚金刑执行力度,必须设立罚金刑执行移送制度。一是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局之间的移送。刑事审判庭应将涉及罚金刑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时移送执行局备案,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的,由刑庭将相关依据移交执行局注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金的,执行局可依据判决书和执行书启动执行程序。二是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移送。检察院监所部门为罚金刑执行监督机构,法院对判处罚金刑的案件,应将相关法律文书在移送执行局的同时移送检察院,执行局启动执行程序以及法院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或减免罚金应及时书面告知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及时进行检察监督。
第三,制定罚金刑执行措施
罚金刑作为刑事处罚,其执行相比民事财产执行应更具有强制性。目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罚金刑如何强制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但是罚金刑判决生效后,罪犯便具有向国家缴纳罚金的义务,因此,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条款的规定执行罚金刑。
四、建立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现行刑诉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是,刑诉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法院罚金刑的执行进行监督,所以,应针对法院制定的罚金刑执行制度,制定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对罚金刑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一、规定监督程序和方法
一是罚金刑执行监督由检察长指派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实施;二是罚金刑执行监督实行个案跟踪监督;三是检察人员应当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相关材料;四是检察人员可以根据情况查阅或调阅执行案卷材料,走访、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第二、规定监督内容
1、规定监督程序和方法。一是罚金刑执行监督由检察长指派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实施;二是罚金刑执行监督实行个案跟踪监督;三是检察人员应当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相关材料;四是检察人员可以根据情况查阅或调阅执行案卷材料,走访、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2、规定监督内容。一是对移交手续的监督。刑庭判决罚金刑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书应及时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移送执行局专门执行部门(以下称执行部门)。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金的,刑庭应及时将相关依据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移交执行部门。被执行人逾期不缴纳罚金的,执行部门依据判决书、执行书启动执行程序,并及时将相关文书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执行中止或终结的,执行部门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恢复执行的,执行部门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被执行人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法院裁定减少或免除罚金的,执行部门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二是对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执行部门执行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条款的规定。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执行部门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随时追缴。三是对罚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刑庭或执行部门收取或追缴被执行人的罚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3、规定纠正措施。一是刑庭或执行部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二是法院中止、终结执行或减免罚金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及时纠正。三是刑庭或执行部门不依法执行罚金刑的,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检察院依法立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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