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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 要】:数罪并罚这项十分重要的刑罚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些亟待完善、解决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数罪并罚制度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应当补充完善刑事立法上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刑事立法原则和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数罪并罚 罪数 限制加重原则
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
(一)罪数划分标准及数罪性质规定不明确
罪数形态历来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并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理论上又常常让人感到困惑。理论上一般认为解决罪数形态问题不仅有利于对行为人的行为准确定罪,也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合理量刑。
要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符合的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数罪。但目前对犯罪个数的确定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主要障碍在于这一观点不能说明罪数中的一些情况。如惯犯、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是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但是在量刑时并不数罪并罚。还有对于一些复杂的现象,仅靠犯罪构成标准说这一唯一标准,不能很好地解决,需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因此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locAlHoST
(二)不同刑种数罪怎样并罚规定不明确
对于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刑法第六十九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一点在理论上、实践中没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一人犯数罪时,同时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个不同种的自由刑时,如何合并处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刑法未做规定,因而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加以研究和完善。
(三)关于数罪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原则最高期限的规定不当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但书中的规定,体现了刑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立法者的主观意愿中,是要通过一定期限的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转化为守法公民,这从某种角度上说,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保护。但是,“一人犯有数罪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关系到正确适用刑罚,预防和打击犯罪问题。”作者认为,对数罪并罚规定刑罚的上限,存在诸多弊端,试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1.规定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和刑法原则
如王某、李某共同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王某又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该案中,王某除与李某共同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外,又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然较李某严重,但因为数罪并罚规定了最高期限,其实际受到的刑罚则与李某相同,这就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实际不平等。
2.规定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是,规定了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就极有可能造成重罪轻判,甚至是有罪不罚。如上述案件中的王某,其所犯的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就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最终承受的刑罚也只有二十年,如此一来,其所犯的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岂非没受到处罚,这有悖于刑法的罚当其罪的原则。
⒊规定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使刑罚的判断功能模糊不清
国家对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所作的判断,就表现在所规定的轻重不同的刑罚上。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刑罚的轻重,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做出的判断,规定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使得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刑罚中不能体现出来,刑罚的判断功能丧失。另外,规定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不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四)同种附加刑的数罪并罚规定过于简单笼统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刑法对附加刑数罪并罚问题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导致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主要存在问题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问题。
对于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其中一个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在决定执行时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可。但是,如果一人犯数罪,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均为有期刑,那么在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时,是对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简单相加,还是在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刑法的规定不明确。再者,对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外,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期限也未明确。
二、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建议
(一)对于罪数划分标准及数罪性质规定不明确的完善
1.罪数划分标准对定罪量刑及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意义
(1)罪数形态研究及划分标准对定罪的意义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依据刑事法律,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而要确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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