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理论的更新——以婚姻登记程序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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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法本身就存在如此缺陷的情况下,似乎也没有谴责旧条例的可行性。但是,考虑到实际上新条例是在同一个婚姻法基础上的操作,我们不只可以看到立法者的智慧,更可以看到立法者对行政权力的重新审视。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仅取消了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而且也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婚姻当事人的实体婚姻自主权得到了程序上的尊重和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范围与行使方式,也因为当事人权利的自由行使而受到了一定的规制。权利因为没有不合理的束缚而自我张扬,权力因为对权利自我运行、自我实现的尊重或者不干涉而保持谦抑的品质,这是保证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的一个根本因素。 三、行政法理念更新之三:行政的人性化与程序的正当化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包括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以传统视角来看,无论是合法行政还是合理行政,都是针对实体行政而言,而与行政程序甚少关联。在行政的手段、方式的选择上,只以行政机关的方便或效率为依据,而行政相对人的成本和适应程度从不纳入相应考量范围。在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体制下,由于在婚姻登记程序中规定了种种极不合理的前置条件,使原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极富人情味的婚姻登记变得冷若冰霜、毫无人情或者喜庆氛围可言。制度设计的不对路,显示了源自西方法律文化的婚姻登记制度在嫁接入中国的过程中,与本土文化的冲突,远远没有融化为国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的本土法律资源。理论和实证经验表明,盲目地追求绝对真理,机械地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都会使制度的功能自我变异。 事实上,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不是以客观事实作为自己的终级追求,法律价值——正义、秩序与效率等,才是法律的真正使命!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将客观事实或者实体真实转换为可以用证据规则演绎的程序事实,是在实际操作上连接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的唯一桥梁。在婚姻登记中,它也是避免制度扰民的一个关键,足以体现立法者的高度智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废除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一陋规的同时,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是一个极富象征意义的条款。一方面,它体现了行政程序的人性化,实际上就是行政法学者耳熟能详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情理性内涵的体现,使婚姻当事人从繁琐复杂的行政程序中解放出来,也为结婚登记回复到中国传统的喜庆文化中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这一签字声明即使婚姻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地位得到尊重,又使法定适婚条件之前提事实得到了程序上的合理证明,从而保证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有意义的是,婚姻当事人的签字声明,作为誓言证据在我国证据法律中绝无仅有,该誓言证据的法律性质还有待研究,但它在解决实体行政和程序行政中的作用显然是无法估量的,说明了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行政的人性化与程序的正当化已成为引领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标识! 【参考文献】 [1]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j]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1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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