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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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在市场企业改革配套服务的劳动保险制度,而不是完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是“产业雇佣关系”,通俗的讲即为有单位的人建立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而我国的用工签约率一直以来又很低,从而将一部分应该享有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简单的排除在外。社会保险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因此,社会保障立法一体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由于长期受城乡制度性差异和体制性阻隔的制约,将长期存在。我们认为,在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险立法的设计中要承认并考虑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 3.注重与国际社会保险制度接轨 我国入世,给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也带来一定的冲击和挑战。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的商业保险业务将逐步向外资商业保险公司开放,由于其实力强、服务规范、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品种多,回报率稳定等优势,必然与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形成竞争,如果我国还不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的改革和完善,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在与外资商业保险机构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 (二)社会保险立法的微观运行 1.扩大社会保险立法的覆盖范围 我们认为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前述的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我国的社会保险的范畴,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待遇,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2.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首先,要调整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交由统一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行统一管理监督,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LOCALhoSt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既要设立内部监督,又要设立外部监督,即建立管理部门、企业、个人组成的监督机构,使社会保险的参与人与享受主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收支有较清楚的了解,增加透明度,发挥积极性。 (三)解决好社会保险立法与相关配套法律的衔接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立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所以不仅需要制定好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 结论 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急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来规范,但现阶段指望制定一部完美的社会保险法律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应以科学的眼光从理性的角度设计制度,使法律确实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成为简单的摆设甚至起到阻碍劳动者利益实现的相反效果。在尽可能地制定一部较好的社会保险法律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险改革步伐及相关法规建设,仍然是确立这一制度并使之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卫生部. 卫生部通报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z]. 2009-06-09 [2]郑功成. 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得失看社会保险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n].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8-04-17 [3]郑尚元. 劳动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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