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方向,源于20世纪50年代法律系成立的审判法教研室(1955年以前与刑法教研室合在一起), 1980年正式改为诉讼法教研室。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拥有被誉为“八大金刚”[1]的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镇。现在,本学科由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卫东博士担任学科负责人。本学科自创立以来,一贯注重组建创新团队,建设学术梯队以及对青年教师、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等创新人才的发现与培养,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开刑诉法学科先河
1950—1955年,刑事诉讼法学科依托刑法教研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1955年法律系成立了审判法教研室,由刑法教研室的刑事诉讼、法院组织法、民法教研室的民事诉讼这三个研究方向组成,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当时,由苏联专家编写讲义,指定苏联的大学教材,讲授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由翻译人员翻译,[2]教研室教师记录下来,据此准备讲稿,然后再向学生讲授。教学内容以苏联刑事诉讼法为主,先后翻译出版了《苏维埃刑事诉讼》(实物教材表册),[3]《苏维埃刑事诉讼教学大纲》,[4]《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的准备工作》,[5]《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刑事案件》,[6]《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和监督审程序》(增订第二版)[7]等教材。
在学习和介绍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从1952年起开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司法文件,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参考资料》,[8]先后共六辑。LocALHoST“大跃进”时期,审判法教研室师生合作编写了《人民司法工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9]因为本书,审判法教研室当时被评为人民大学科研先进单位。这些资料,对于研究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弥足珍贵,也为文革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编写和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素材。
在编写教材和培养政法师资的同时,老师们还对刑诉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如被害人的地位(如程荣斌教授在《法学》1957年第5期发表的《试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一文),辩护人的作用(如程荣斌教授在《法学》1958年第2期发表的《辩护人必须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一文)等进行了研究。这些教学和科研活动为新中国刑诉法学科的创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学科研究体系完整
本学科学术体系完整,涵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全部领域。例举如下: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是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又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它不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直接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阶级实质和指导思想,制约着整个刑诉法的解释和应用,是整个刑诉法赖以产生和实施的根本出发点。深入进行刑诉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能够使刑事诉讼理论日臻完善,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0]这些研究在后来得以深化,体现为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和控审分离原则。关于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认为它是宪法性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体现。该原则的宪法根基在两大法系分别为正当程序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在我国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定程序得不到有效执行;隐形程序、潜规则大行其道;各地推出的许多改革措施突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该原则仅适用于公权力主体,一个重要例外是权利受处分人的同意。该原则与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关系密切。[11]关于控审分离原则,认为其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配合”原则的影响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现象极其普遍,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进行矫正。[12]
刑事证据理论。刑事证据理论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科对证据的性质、基本特征、分类,基本原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等争议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13]首先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了概括性总结,即“循法求实”,要求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真实情况;重证据、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要求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符合案件事实真相。[14]对证据的基本特征,主张三性说,认为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它是刑事证据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真实的保证。在证据的分类问题上,探讨了证据分类和证据种类的关系,得出应该在统一证据分类概念的基础上按科学的分类标准划分。[15]其次对证人资格尤其是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具有共犯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不具有证人资格;不具有共犯关系,但在犯罪中仅系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具有证人资格;虽有共犯关系,但已分离审判或已先行结案的同案被告人有证人资格。[16]这种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解决问题的态度是科学的,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律师制度。伴随律师制度的恢复,辩护律师的重要诉讼职能越来越受重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颁布以前,就开始探索辩护制度。提出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并且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都是受国家法制严格保护的。所以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手段,他所保护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相一致。[17]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了很大的限制。本学科的学者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18]如要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扩大律师进行辩护的范围,允许律师从侦查或起诉阶段就参加诉讼,诉讼文书应反映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从法律上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同时提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从属于被告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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