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香港回归前后司法制度之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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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员均可留用,且年资予以保留,薪水津贴、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警务总署,律政司署、廉政公署、人民人境事务处和海关总署,餐教署、注册总署、法律援助署及律师组织亦基本不变,原则上保持回归前的结构和职能。 (二)部分变化的方面 1.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归前,香港的司法制度从属于英国,是英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回归后,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香港回归后的司法体制在组织结构上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首先,设立了完全独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地方法院改为区域法院,最高法院改为高等法院。 3.香港回归后各级法院的法官组成成份发生了根本变化。回归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由英国公民担任;回归后,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员,主要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但是,毫无疑问,从总体上说回归后各级法院的法官将逐渐主要由中国公民担任。 4.香港回归后的法律语言也发生了变化。回归前,香港的法律都是用英文写成的,其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是用英语进行的;回归后英文和中文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语言。确定法律语言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实行“双语制”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它对香港的萦荣与稳定有着特殊的意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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