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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及其与德国相关理论之比较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及其与德国相关理论之比较
[论文摘要]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体系。同时在自身逻辑结构和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与德国相关理论比较时.后者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但是我们不能照搬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应该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吸收德国理论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完善。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法益;期待可能性
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直接从苏联引进以后,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理论界现在的通说。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其具体的内容包括:
l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据。
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犯罪,不具备则不构成犯罪。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成立犯罪不需要其他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却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外,还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这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它们是刑法所允许甚至提倡的事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2.犯罪构成要件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符合犯罪构成。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不具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反之亦然。
3.成立犯罪所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体,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LOCaLhOsT
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等;主体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观方面指的是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里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这四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一个有机整体,任何割裂的分析这四个要件的做法都是不科学的,容易导致主观归罪或是客观归罪。只有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综合起来分析,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这四个要件组成的统一体就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同时也只要具备的构成要件。
对于刑事责任,在我国的理论中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因承受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怎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行为构成犯罪,就必然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行为成立犯罪当且仅当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充要条件,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且必然成立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就不成立犯罪,不可能存在符合犯罪构成但不成立犯罪的情况。
二、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刑法自日耳曼时期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最初的习惯法到后来有文字记载的法渊源出现到最后完备的刑法典产生,德国刑法的成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德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是逐步发展成熟的。德国犯罪构成理论在经历了古典派、新古典派和目的论三个重要发展阶段以后,形成了”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有责性“的三分结构体系。在德国理论中,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符合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以及具备有责性。
首先,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行为的状况、行为的结果;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其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具有违法性,但存在例外情况,这就是”排除违法性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排除违法性的情况。
最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考虑责任的要素。这些责任的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
德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逻辑严密的整体,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分成鲜明的三个层次:首先,必须认定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在认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则审查其是否具有阻却违法性事由。符合构成要件的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才能接下来认定是否应负罪责。如果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行为就成立犯罪。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于德国的。前者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充要条件,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满足该要件即成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而后者的犯罪构成要件则仅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是与违法性、有责性并列的三层次之一,其与违法性、有责性同时满足行为才构成犯罪。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目前的体系,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一、理论自身逻辑上的矛盾
按照我们的犯罪构成理论,行为成立犯罪必须且只要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就构成犯罪,不符合则不构成犯罪。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才不是犯罪,不存在既符合犯罪构成又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但是,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这样就必然在逻辑上产生矛盾——符合犯罪构成行为即成立犯罪,但同时又有一些行为虽然符合犯罪构成却并不是犯罪。这样的矛盾不仅导致理论自身无法自圆其说,而且实践上也会因此而存在可以将行为解释成不具社会危害性而讲本来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无罪。
在德国刑法理论中是不会出现这种状况的。因为在德国刑法理论中,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必然成立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恰恰排除违法性事由。所以即使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如果属于违法性事由的话,不成立犯罪。
二、实践中遭遇的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别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我们知道,之所以有学者认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表面上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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