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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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认识;新法治观念/机制创新/方法创新 内容提要: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法治进程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首先,应当从思想上深化认识;其次,应当通过更新观念,在全社会树立起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新法治观念;最后,应当通过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此基础之上,探索出一条符合企业管理、个人事务管理,它是介于国家公权力管理与公民(企业)的私权利管理之间的社会私权利管理、社会权力管理,是介于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之间的中观管理形态。因此,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管理创新、企业管理创新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由此形成的新型社会管理方式具有动员、整合、调整、协调等多种社会功能。[1] 3、要正确认识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重大命题的目标。这一目标,简言之就是:建设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同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体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管理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之路。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搭建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LocalhOsT对加强社会管理,各级政法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拿出方案;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要有原则要求,更要作出规划、定出目标,细化措施、务求突破。 4、要正确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价值。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是作秀,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来形成新型的社会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线原则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质量。如果只是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府丢掉包袱、减轻责任、休闲度日的一个捷径,就会犯方向性的错误,而且还会事与愿违,越“创新”越被动。 5、要正确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法治界限。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有没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它的行为?或者说有没有一定的行为界限?我认为是有的。创立新制度、建立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要求和规则,总体上概括为:(1)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2)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权利)性、损益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对待之;(3)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尽可能体现帕累托改进,降低成本,减少伤害;(4)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的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这几条原则,凡是改革创新举措与之符合者就应坚持实行,不符合者就应改正或摒弃。否则,改革创新变了味,偏离了正确方向,民众反映强烈,政府形象受损,社会组织自毁。换言之,行政管理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界限应当且可以划出几条原则,最关键的是看这项改革创新的出发点、目的性和实际效果如何,而且对于不同功用的制度和方法创新可以采取不同的认同度、容忍度和支持度。 二、树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新法治观念 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什么眼镜就看到什么世界。具有不同的法治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制实践效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否则难免在行动上发生重大偏差。这是摆在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摆在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摆在一切社会有识之士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要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格的观念 无论在何地,也无论人们如何争论,“人权”都无疑具有一定程度的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自治,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创新社会管理,健全治理规范的重大课题。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积极为公民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这也同我们国家、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一致的。 在此背景下,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方针。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第一次写入执政党的重要指导文件中。一年后的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再次把“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涵和任务予以强调。2008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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