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自治与宪法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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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团/宪法变迁/基本权利/权力制约 内容提要: 20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内社团组织的勃兴导致宪法变迁。在宪法基本权利制度方面,社团自治权成为一项新兴基本权利,社团既是集体权利的享有主体又是社团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主体。在宪法民主制度方面,社团的兴起使民主突破了代议制民主的框架,产生了行政民主、社会民主、协商民主的新型民主形式。在权力制约制度方面,单一的国家公权力层面的分权制衡转变为国家公权力之间、国家公权力与社团公权力之间以及社团公权力内部的多重分权制衡机制。 宪法变迁是一个表征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冲突及协调的理论概念,意指宪法未经修改而其条文涵义发生潜移默化改变的宪法现象。20世纪后半期,被认为是该世纪人类最大社会创新的“社团革命”席卷全球,各类社团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1](p257)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逐渐退出了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民间结社活动也日渐活跃,社团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其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著。[2](p71)尽管我国目前社团的总量、规模、参与公共治理的范围和程度与西方国家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但从我国社团组织日渐勃兴的企业、工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等,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与相应规章无特别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协商制定规章的要点和协商委员会的组成须在美国 《联邦登记》上公布,以便社会公众的参与。参加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各方如果不能就规章的内容和争议点最终达成一致,规章制定仍恢复传统程序; 如果各方最终能就规章的内容和争议点达成一致,即可形成规章正式草案,经过通告评论程序后正式发布生效。loCalHoST社团和政府在立法领域的分权制衡在协商立法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在我国,类似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的立法还没有出现,但是,立法机关授权社团制定自治规范以及社团自行制定行规行约的现象却是比较普遍的。 其二,社团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在行政领域的分权制衡。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方面,独立的公益性、职业性社团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公益合同,社团提供如健康照顾、家庭护理、垃圾清理、道路维护等方面的公共物品,甚至还履行传统上专属于政府的职能,如监狱管理。在美国,事实上我们能想起的传统上被认为是政府的公共职能,包括税收、防火、福利提供、教育、警务等,没有一个领域社团不介入其中的。[15](p543)社团参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既体现了社团在行政领域与政府的分权,同时又构成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衡。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在行业管理、福利提供、信息统计、环保等领域推行了政府职能的民间化,社团参与行政权行使已经日渐活跃。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社团与政府在行政领域的分权制衡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政府职能改革以及社团不断壮大,社团与政府在行政领域的分权制衡将越来越普遍。 其三,社团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在司法领域的分权制衡。世界各国在 20 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中,社团是主持纠纷解决的主要主体之一。[19](p222-257)“在美国,60年代末急速发展的 adr 多为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例如美国仲裁协会,在全国设有35个办事处,每年处理约6万件纠纷。更多的则是在80 年代以后成立的、中小型的和按行业或地域划分的adr,其形式多样、不胜枚举。”[19](p233)社团解决民间纠纷使其与国家之间形成了在司法权领域中的分工制衡关系。法院对社团解决纠纷的制衡自不待言,社团解决纠纷不可能完全取代法院的审判,相反,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请求对社团调解或者仲裁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监督。社团对法院的制衡则主要是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多重选择的机会以及纠纷解决的竞争性来实现。 (二)社团公权力内部的权力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20](p154)在国家层面,为了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设计了权力分立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在社团中,为了防止社团这一社会公权力组织侵犯社团成员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也需要在社团内部建立分权制衡机制。我们看到,多数国家在立法中都强制性规定了社团必须具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并且规定了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结构。社团内部的这三种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模式与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运行模式是非常相似的。在这一意义上说,一个社团就是一个微型的国家,而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扩大的社团。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社团法来规范社团公权力机关的设置及运行机制,但一些省市的行业社团基本是与国际接轨的,一般都强制规定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三种机构分权制衡的模式。 由此可见,在社团大量兴起并广泛享有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下,如果对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国家权力内部的分权制衡,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相反,应当对分权制衡做扩大化解释以回应社会现实的发展要求,社团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之间以及社团公权力内部的分权制衡也须纳入宪法权力制约原则的框架之中。 四、结论:宪法学应当认真对待社团问题 综上所述,社团兴起所导致的宪法变迁是巨大的。世界各国的宪法虽未发生结构性变化,但宪法基本权利体系、民主制度、分权制衡制度的内涵却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如果说传统意义的宪法是国家主义的,其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权力的归属、配置和调控问题,社团兴起后的宪法则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倾向,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民主、分权制衡等制度架构已经从国家延伸到社会,社团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宪法主体。 但社团兴起所展示出的宪法意义,似乎尚未得到我国宪法学界应有的重视。相较于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公法领域的研究,宪法学对社团问题的研究明显滞后。我国目前的宪法学仍然是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一对基本范畴基础上展开讨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和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社团并未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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