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诉讼的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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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和。医疗侵权中的医疗行为的违法,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在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损害。二是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事实,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可以理解为,人身损害,即患者的生命丧失,或者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身体受到侵害。和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以及因为遭受损害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以及受害人和亲属的精神损害。三是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承担责任。四是医疗侵权的主观过错。医疗侵权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而不是故意。如果医务人员具有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故意,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以医疗侵权责任对待。 四、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行为以外的医疗赔偿纠纷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患双方在此类案件中都负有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行为纠纷中,由医疗机构(被告方)对医疗侵权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即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推定。通俗地说,就是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医疗机构的医疗违法行为造成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样,医疗机构一方如果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损害的原因,就可以否认自己的侵权责任或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强,不仅涉及医疗科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且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医疗卫生行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缺乏相关的知识,在证据的提供上处于弱势,由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困难,因此。为公平和合理,法律规定对于医疗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医疗机构要举证的情形是:(1)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法官不具有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能力,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要经历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其证明力不同于一般书证。鉴定结论的主要特征是,其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和中立性以及依法定程序而制作,因此,鉴定结论有很强的权威性。在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然,任何证据都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诉讼程序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权围绕鉴定结论证明力问题进行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质证活动。法官通过质证活动,审查判断鉴定结论证明力有无、证明力大小或强弱。通常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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